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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13        证券简称:泰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0-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62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8.3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3,855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4,061.45万元后,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19,793.55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月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2月12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93.55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发行上市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1040160015037578,截至2020年2月12日,专户余额为14,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500套微生物控制和检测系统设备及相关耗材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超、李栋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甲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下属二级支行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045301040027582 ,截至2020年2月12日,专户余额为2,793.5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超、李栋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甲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1170122000150818,截至2020年2月12日,专户余额为4,516.4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销售网络及技术服务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志超、李栋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甲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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