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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上述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20年2月14日起12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签署:张红    陈国尧    唐国庆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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