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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2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具体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首次授予股份总数由1,298.00万股调整为1,273.50万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2.00万股调整为126.5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19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5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郭伟等2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郭伟等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调整为3.2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20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确定2020年2月14日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元/股的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6.5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鉴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葛海军等14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葛海军等14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审议的预留限制股票授予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相应出具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原因、调整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激励对象葛海军等14人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19年5月17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扣除股票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645,884,741股,其中通过股票回购专户持有股份1,265,000股)的总股本644,619,7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6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6月4日。

  “P=P0﹣V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三)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398,000股,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的比例为2.8429%,占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0617%。

  (四)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3.25元/股=3.4元/股—0.15元/股(在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五)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预计1,293,500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预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注:2020年2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向93人激励对象授予126.50万股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的社会公众股份,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总股本的变动。截至目前,尚未授予登记完成。本次预计股本的变动未考虑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限售股的影响。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的事项仍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将由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葛海军等14名激励对象因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议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9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关于审议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14日出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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