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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版)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3版)

  

  8、梅运河,男,197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8年毕业于湖北农学院农业经济管理专业,201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研究生进修班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2000年至2004年,任湖北隆兴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2004年至2006年,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三峡分所审计师;2006年至2007年,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部审计师;2008年至2012年6月,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项目经理;2012年7月至今任北京中弘盛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总经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9、肖忠实,男,196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工业会计专业,本科学历。1984年7月至1992年9月,任衡阳变压器厂财务处副处长;1992年10月至1997年7月,任海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1997年8月至2000年2月,任海南广厦房地产交易中心经理;2000年3月至2003年4月,任美歌装饰财务经理;2003年5月至2005年5月,任宁波远望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5年6月至2011年4月,任美歌装饰经理;2011年5月至今,任实博辉投资执行董事、经理;2014年2月至今,任北京方圆得顺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监事。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现任监事情况如下:

  上述监事的简历如下:

  1、王晓强,男,196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微电机专业,本科学历。1984年6月至1993年7月,任航天部国营二厂工程师;1993年8月至1995年4月,任北京格雷电子公司工程师;1995年5月至1997年8月,任北京市航天天人电子工程公司工程师;1997年9月至1999年9月,任北京思绿苑机电技术开发中心工程师;1999年10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研发经理;2018年3月至今,任芯华投资经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研发部经理。

  2、张勇,男,197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0年毕业于首都经贸大学会计电算化专业,本科学历。2000年7月至2003年11月,任中国远望(集团)总公司会计;2003年12月至2009年6月,任时代远望管理会计;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任时代远望财务管理部副部长;2011年7月至2017年3月,任时代远望财务管理部部长;2017年4月至今,任时代远望副总经济师兼财务部部长;2016年1月至今,任玲珑花园董事;2017年3月至今,任航天赛德监事;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董庆刚,男,196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焊接材料及工艺专业,研究生学历。1990年7月至1994年10月,任鞍山钢铁公司研究所助理工程师;1994年10月至1997年9月,任中国航天电子基础技术研究院技术处副处长;1997年9月至2003年11月,任中国航天电子元器件公司总经理;2003年11月至今,任时代远望副总经理;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任宁波远望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任宁波远望华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4、崔卫军,男,197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2年毕业于北京市电子技术工业学校电子技术专业,1998年毕业于成人电子信息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大专学历。1992年7月至2005年2月,任北京无线电仪器厂技术工程师;2005年3月至今,任公司技术工程师;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

  5、赵运坤,男,198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8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专业,研究生学历。2008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公司工程师;2015年1月至今,任公司研发部经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研发部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6名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如下:

  1、蔡琳、孙镪、付卫东、徐捷爽的简历请参见本节“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之“(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之“1、董事”。

  2、齐艳,女,196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2009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1990年8月至1993年12月,任国营二三九厂会计;1994年1月至1995年1月,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996年1月至1997年10月,任北京康信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经理;1997年10月至2003年2月,任北京东方百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3年2月至2005年2月,任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5年2月至2009年5月,任北京九城口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高级财务经理;2009年11月至2017年5月,任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3、周鹏,男,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年4月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科学与技术专业,研究生学历。2002年1月至2012年1月,任公司研发工程师;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总工程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后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含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情况如下:

  注:“通过芯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权益比例”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芯华投资的出资比例与芯华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的乘积。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后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含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如下:

  注:“通过芯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权益比例”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对芯华投资的出资比例与芯华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的乘积。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五、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公司存在员工持股情况,但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没有正在执行的对其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

  六、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芯华投资的股东均在/曾在公司任职,芯华投资属于员工持股平台,但并非《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33号)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没有正在执行的员工持股计划。

  (一)芯华投资的基本情况

  (二)芯华投资的股权结构

  芯华投资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三)限售安排

  芯华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具体请参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有关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二)控股股东承诺”。

  七、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八、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九、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中金公司丰众1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一)获配股票数量:801,781股

  (二)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24%

  (三)获配金额:86,119,297.21元

  (四)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五)管理人:中金公司

  (六)实际支配主体:中金公司

  (七)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中金公司丰众1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十、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558,607股

  (四)获配金额:59,999,977.87元

  (五)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3.65%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5,296,297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07.41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72.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3.50倍(按照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1.48元(按照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0.67元(按照公司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64,297.5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1,225.86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2月13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3-0000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2月13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185,186.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61,185,186.0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13,071.67万元,具体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11,624.82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613.21万元;

  3、律师费用241.51万元;

  4、文件制作费:7.64万元;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531.13万元;

  6、上市相关手续费用53.35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8.55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51,225.86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3,775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1,360,388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89%。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1,509,455,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2,950.76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294,5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600131%,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5,283,525股,放弃认购数量10,975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641,409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8,641,409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0,975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大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3-00520号)。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1-9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19]第3-00007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三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期间,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金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39178410503,截至2020年2月13日,专户余额为24,410.3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科研创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义真、幸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峰测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华峰测控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华峰测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贾义真、幸科

  联系人:贾义真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贾义真:于201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航发动力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变电气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幸科:于2009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中联重科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远航运A股配股、金健米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康缘药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及中远航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有关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如本承诺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以及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本承诺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5、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芯华投资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三)公司股东深圳芯瑞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芯瑞现就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等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自本承诺人获得该股份之日(即2019年3月25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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