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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86          证券简称:嘉麟杰             公告编号:2020-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下午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由于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议于2020年2月18日以电话等口头方式发出通知,会议由公司董事一致推举的董事杨希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其中,现场实到5人,分别为董事杨希女士、谢俊先生、潘国正先生、张丽萍女士和王洪艳女士;以通讯形式参加4人,为董事杨世滨先生、独立董事罗会远先生、许光清女士和孙燕红女士。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出席会议董事讨论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原董事长王忠辉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2月18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杨希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杨希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选举杨希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1月4日。

  杨希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同意补选杨希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1月4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潘国正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1月4日。

  根据公司《章程》,由潘国正先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潘国正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19日

  附件:

  1、杨希女士简历

  杨希,女,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澳门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杨希女士自2003年起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连银行、四川百联安投资集团、创丰资本、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任职。

  截至公告日,杨希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杨希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2、潘国正先生简历

  潘国正,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高级会计师。2007年12月至2013年12月任三一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三一重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财务部长、财务总监;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监兼证券事务代表;2015年5月至2018年7月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本部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财务管理本部副本部长;2018年7月至今任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截至公告日,潘国正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亦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潘国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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