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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48版)西部利得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的公告(下转C50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赎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销售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采用“金额申购”方式,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及其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以当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删除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赎回,同时也可以卖出。

  3、投资者申购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

  4、投资者赎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5、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删除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继续接受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权及时暂停赎回业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下同)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当日的赎回款项。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无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9.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9.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或上市交易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的份额数配比申请合并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按1:1的份额数配比分拆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4、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8.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9.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七、如遇法律法规及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四、五、六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5.基金份额的发售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托管。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人自行承担。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场内代销机构可参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认购费率。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则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首先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舍去部分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将按相关业务规则对部分投资人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或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份额进行调整,经过上述计算后产生的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删除    6.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7.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将分别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也可以分拆成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后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三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三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或场内方式申购赎回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删除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8、……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功。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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