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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0版)西部利得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的公告(下转C52版)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T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数量的总和。

  2、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净值计算

  依据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按照下述的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 为T日每份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T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T日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删除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和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无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9.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1.0%÷当年天数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当年天数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的指数使用费年费率为0.02%。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标的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至第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费率标准的除外),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删除无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履行相关必备法律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在中证500等权重指数中的成份股的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跟踪中证500等权重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500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下,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至合理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分股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500等权重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适当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某些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

  为了减小跟踪误差,本基金按照主营业务相近、市值相近、相关性较高及β值相近等原则来选择替代股票。

  (2)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根据中证500等权重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等因素的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流动性好的债券。本基金对债券进行配置的原则是:安全性与流动性优先,且兼顾收益性。

  本基金在满足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把握和系统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变化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审慎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进行个券选择。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500指数为标的指数,在有效复制标的指数、控制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跟踪误差的基础上,结合“自下而上”的选股方式对投资组合进行积极的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但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可以将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股之外的股票纳入基金股票池,并构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态势、政策环境、利率走势、证券市场走势及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投资管理。

  (1)指数复制策略

  本策略采取全样本复制的方式,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跟踪组合。

  1)被动型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股及其权重进行相应的买卖操作,使得被动型投资组合的构建与标的指数基本一致。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或备选成股流动性不足等),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被动型投资组合,使得被动型投资组合尽可能跟踪标的指数,减小跟踪误差。

  2)被动型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由于开放日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对标的指数跟踪带来的影响,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定期或不定期调整以及相应权重的调整等影响,使得被动型投资组合需要适时进行个股或权重的调整。

  3)风险估测模型

  指数化投资力求跟踪误差最小,主动性投资则需要适度风险预算的支持。风险预算即最大容忍跟踪误差。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通用及自主研发的风险估测模型,将投资组合风险有效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以求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2)指数增强策略

  本策略以国际市场上广泛认可的多因子模型框架为基础,结合中国股票市场的特定规律筛选有效因子,对因子进行多角度评价后构建多因子模型,并根据市场流动性、基金规模、因子衰减速度等因素进行组合优化,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筛选有效因子

  通过对投资理论的理解,对中国市场特定规律的研究,本基金管理人从市场可获得的公开大数据中寻找出对股票收益率有预测能力的因子,经过全面且深入的因子剖析后提炼出可靠因子,以期在未来能够形成对股票优劣的区分能力。随着市场的变化,有预测能力的因子也在动态变化。因子来源包括研究员预期,市值,技术面,成长,估值。

  ●研究员预期

  根据研究员对上司公司未来盈利估算以及股票表现评价构成因子。

  ●市值

  根据上市公司的总市值进行筛选。

  ●技术面

  根据股票的量价信息构成因子,包括股票累计收益率,股票收益率偏度,股票相对于指数协同度等。

  ●成长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的财报、业绩快报、业绩预告计算其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以刻画其成长性。

  ●估值

  根据市净率P/B、市盈率P/E、股息率D/P,、市销率P/S等指标衡量股票目前估值水平。

  2)因子评价

  每一个因子都代表了一种选股逻辑。因子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量化指标深入理解因子性质及适用的市场环境。其中包括因子组合表现,因子流动性溢价,因子稳定系数,因子衰减速度等。因子评价结果是确定因子权重的重要依据。

  ●因子组合表现

  利用因子分值构建多空组合,该组合称之为因子组合。因子组合的风险因子敞口为零。以因子组合表现的稳定程度衡量该因子的区分能力。

  ●因子流动性溢价

  因子有效性可能来源于其对流动性的补偿,即低流动性股票在未来有较高收益的现象。在较大规模的基金管理前提下需控制因子流动性溢价。

  ●因子稳定系数

  因子稳定系数衡量因子评分的稳定程度,因子较高的稳定性意味着投资组合的低换手率。

  ●因子衰减速度

  每一期因子评分的因子区分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衰减,通过研究因子衰减速度可以衡量因子有效期,并配合恰当的换仓频率。因子衰减速度较快会导致很高的换手率,应当规避。

  3)多因子汇总

  基金管理人根据优化算法确定因子权重基准,再根据对市场环境的判断,基金规模,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微调。多因子根据因子权重进行叠加后形成对每只股票的总体评分,以此对股票的优劣进行判断。

  4)构建投资组合

  首先根据业绩基准指数中的股票指数进行行业配置,以对跟踪误差形成约束,再利用多因子评分以及量化优化算法确定个股权重。参考市场流动性、基金规模、因子衰减速度等因素后找到最为合适的换仓频率,每隔一段时间对投资组合进行重新构建。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等债券品种,基金经理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5、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存单发行银行的信用资质和存单流动性进行分析,严控信用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根据信用资质、流动性、收益率的综合考虑,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存单品种进行投资。信用资质分析,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和内部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对信用风险进行审慎甄别。

  6、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4)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融资比例限制。

  除第(2)、(6)、(8)、(9)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0)、(11)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500等权重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采取如上的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是:1、本基金不低于90%、不超过95%的基金净资产将投资于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故选取中证500等权重指数收益率×95%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2、考虑到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故选取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是适当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适于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中证500指数由全部A股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总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股票后,总市值排名靠前的500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中一批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履行适当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预期风险大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看,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删除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17.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20.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与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8.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A份额、西部利得中证5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删除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央行票据、现金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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