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号:2020-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或“公司”或“本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福建融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融嘉”)发行不超过37,864,800股股票。2018年12月27日,公司与福建融嘉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0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2018年非公开发行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限售期进行了调整。鉴于上述方案的调整,公司与福建融嘉重新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福建融嘉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址:福州市长乐区数字福建产业园东湖路33号5号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陈融洁
注册资本:18,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7日
经营范围:大数据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对通讯行业的投资;对新能源产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之日,福建融嘉的唯一股东为陈融洁,持股比例为100%。
(三)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福建融嘉成立时间较短,暂未开展实质性业务。
(四)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福建融嘉成立于2018年12月17日,暂无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
(五)福建融嘉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到处罚等情况
福建融嘉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不存在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福建融嘉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福建融嘉的实际控制人陈融洁先生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福建融嘉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除此之外,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与公司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
(七)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公告前24个月内,本公司与陈融洁先生控制的除本公司外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八)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
陈融洁承诺:通过福建融嘉科技有限公司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资金来源为本人合法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来自于中富通的情形,不存在代他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未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中富通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福建融嘉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融嘉科技有限公司
(二)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股款的支付与股票交割、限售期等主要条款
1、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2.18元/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认购数量
(1)甲方拟以非公开方式向乙方发行不超过37,864,800股(含37,864,8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乙方同意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3)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3、股款的支付与股票交割
(1)甲方聘请的主承销商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向乙方发出书面《缴款通知书》,乙方应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日期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股份认购价款支付至主承销商为甲方本次发行开立的专门银行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在乙方支付股款后,甲方应尽快将乙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4、限售期
乙方本次认购的甲方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限售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若本协议约定的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则双方将对限售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限售期结束后,其减持除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之外,尚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在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后生效。
2、若上述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且不能得以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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