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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20-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0年2月19日,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6.6亿元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18年3月12日,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50亿元人民币可转债,2018年3月16日,公司可转债专户收到可转债募集资金49.6亿元(扣除承销费)。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增加公司资本金,以扩大业务规模,优化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具体用途如下:

  (一)扩大资本中介业务规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投入不超过20亿元;

  (二)增加对子公司的投入,增强子公司盈利能力,投入不超过25亿元;

  (三)扩大证券投资及做市业务规模,增加投资范围,丰富公司收入来源,投入不超过5亿元。

  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目前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月31日,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余额为人民币661,334,557.75元(含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利息),具体使用情况见下表: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期限及归还情况

  2019年1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2,023,238,928.67元可转换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0年1月16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2,023,238,928.67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使用人民币6.6亿元的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如果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加快,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本次使用人民币6.6亿元的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用途为:偿还公司到期债务及公司两融业务等符合监管要求的用途,按照预期的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1650万元左右。

  五、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承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公司承诺在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除主营业务以外的高风险投资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六、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人民币6.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6.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不超过12个月。

  (三)保荐机构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未超过12个月,资金用途为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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