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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万邦德               公告编号:2020-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3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对关注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确认,现将关注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补充披露相关药物应用研究工作的主要时间过程,万邦德制药主要负责的研究工作,当前所处的具体研发或临床阶段,后续还需要进行的研发、审批等相关的程序,并充分提示风险。

  回复:

  (1)主要时间过程及万邦德制药主要负责的研究工作

  万邦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制药”)的呼吸系统用药系列属于公司主要产品线之一,疫情发生后研发团队通过查阅病毒感染机理相关文献资料以及审慎研究分析后,于2020年2月5日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相关部门进行了“溴己新对抑制和阻断新冠病毒感染通路存在着可能性”的专题汇报。

  2020年2月9日,省药监局联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发出“关于加快推进部分潜在治疗新冠肺炎药物应急临床科研攻关和创新应用的通知”,决定加快推进浙江省部分潜在治疗新冠肺炎药物的应急临床科研攻关和创新应用,其中包括万邦德制药产品“盐酸溴已新片”。万邦德制药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研究项目的立项备案资料,启动关于“盐酸溴已新片”的应急临床科研攻关和创新应用研究项目申报。

  2020年2月10日,万邦德制药联合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向省药监局和省卫健委提交了将“盐酸溴己新片联合标准治疗/标准治疗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及轻型患者的疗效及安全性的评价”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列入浙江省“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临床科研攻关和创新应用项目”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同日,研究项目获得伦理批件。

  2020年2月12日,省药监局和省卫健委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后,同意开展“盐酸溴已新片联合标准治疗/标准治疗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及轻型患者的疗效及安全性”研究,项目由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作为牵头单位,万邦德制药联合开展相关工作并要求尽快提交研究数据。万邦德制药于2020年2月13日收到相关审批文件。

  2020年2月13日,万邦德制药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育英儿童医院正式签署相关药物试验协议。

  (2)当前所处的具体研发或临床阶段

  截止本关注函回复日,研究者已就本研究项目在临床研究注册平台ClinicalTrials.gov进行项目注册,项目注册号:NCT04273763。

  该临床研究已成功入组病例,确定了试验组与对照组,已进入用药试验阶段。

  (3)后续还需要进行的研发、审批等相关的程序

  1、截止本关注函回复日,研究者仅对成年感染病症者进行疗效试验,相关研究正在有序推进中;后续预计将对儿童感染病症者开展研究,相关立项备案及伦理审查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2、研究项目尚需等待临床试验组结果,若研究项目取得疗效证据,万邦德制药尚需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关于新适应症的相关审批手续。

  (4)风险提示

  本研究项目尚处于临床研究阶段,临床研究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后续能否获批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及获得批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截止本关注函回复日,本研究项目尚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请自查并说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近六个月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况。同时,请说明未来六个月,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有减持计划,如有,请说明具体内容。

  回复: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20年2月1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近六个月期间,核查对象中共有3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近六个月来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截止本关注函回复日,公司暂未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拟在未来六个月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有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请自查你公司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事项。

  回复:

  经公司核查,公司近期不存在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形。

  4、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经公司核查,公司无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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