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投项目为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新建科技大楼项目、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本次变更,不涉及募投项目、募投金额的变更。只涉及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变更。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22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59元,截至2017年10月27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22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78.98万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8,078.9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000.00万元。该事项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3303000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议案》,此议案需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变更的基本情况和原因
(一)募投项目投资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变更的具体情况
项目一: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额为38,000万元。包括新建6,000平方米厂房,改造原有车间42,000平方米,购置彩色涂层铝材生产线、高精度纵剪生产线等19条生产线。项目达产后预计可年产建筑用彩色涂层铝材2万吨、车用铝材2万吨、工业类高性能复合铝材2万吨。项目位于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和钟楼区新龙路南侧、瓦息坝路东侧。
2、本次变更内容:
3、变更原因:
A.改造原有厂区将涉及拆除、改建、停产等方面,成本较高,新建可以避免改造厂房对现有生产线的影响,减少产能损失等影响;
B.在厂区规划及布局方面新建厂区更为优化;
C.厂房面积增加使得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有所提升,有利于提升产品品质;
D.新增的实施地点贴近公司本部,实施之后,在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
项目二:新建科技大楼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投资总额为2,800万元。建设内容及目标为:新建四层科技大楼,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购置漆膜冲击试验机、涂层落沙耐磨试验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可以对不同复合铝材进行试验研发新材料和对本公司及外来材料进行检测。项目位于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
2、 本次变更内容:
3、变更原因:
A.增加科研场地有利于企业加大科研投入,保障企业工艺技术的提高;
B.在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技术方面的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
项目三: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投资总额为1,200万元,项目位于常州市龙城大道1959号,在公司现有的厂区内建设。项目以ERP系统为核心内容的信息化管理平台,集管理、制造、物流、营销与决策分析于一体,实现各应用系统间的无缝集成和协同应用。
2、本次变更内容:
3、变更原因:
新的生产基地内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为现代化生产创造条件。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实施地点,未改变项目的具体投向和投资总额,不会对项目的实施和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效实施,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三、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事项不会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面临的市场前景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的市场前景及提示的风险无重大变化(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学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确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的整体效益,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公司业务情况变化而做出的合理安排,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事项无异议。
五、关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的相关议案尚需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上网公告附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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