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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0-007

  

  公司监事何黎媛向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6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6%)的监事何黎媛,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的25%,即不超过 162,5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11%)。

  公司于 2020年2月20日收到何黎媛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告知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何黎媛拟减持不超过16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0.11%)。(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将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5、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三、本次减持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何黎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承诺如下:

  1、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3、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4、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中欣氟材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何黎媛在公司《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承诺如下:

  自中欣氟材关于本次重组董事会召开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不存在任何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计划。

  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何黎媛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何黎媛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2、何黎媛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何黎媛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及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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