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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赤峰黄金         公告编号:2020-020

  债券代码:136985       债券简称:17黄金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发行的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2020年2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2月27日至2020年2月26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本次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为“17黄金债”,代码为“136985.SH”

  (三)发行人: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发行规模7亿元;本次债券的期限为5年,在债券第1个计息年度末附有条件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债券存续的第3年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一般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次债券经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0月24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6]2396号”文核准发行。

  (六)债券形式:本次公司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七)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由固定利率加上浮动利率构成,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固定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首个计息年度浮动利率为0,此后浮动利率每年调整一次,在【0,1.00%】的区间内浮动,确定方式如下:

  当黄金价格年内平均涨幅小于或等于0时,浮动利率为0;

  当黄金价格年内平均涨幅大于或等于20%时,浮动利率为1.00%;

  当黄金价格年内平均涨幅大于0且小于20%时,

  浮动利率=0.05×黄金价格年内平均涨幅×100%。

  其中,

  第2个计息年度起之后的每个计息年度黄金价格年内平均涨幅=【债券在上一个计息年度起息日至上一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20个交易日(G)的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SGE黄金9999的每日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债券在上一个计息年度起息日的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SGE黄金9999的当日结算价】-1,该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若起息日上海黄金交易所SGE黄金9999不进行交易,则自动向后顺延一日。

  若在债券存续期内,上海黄金交易所SGE黄金9999结算价无法获得而导致当期浮动利率无法计算,则浮动利率沿用之前一期数值。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将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本次债券发行时票面利率为5.50%,第二个计息年度、第三个计息年度黄金价格平均涨幅未达到20%,因此浮动利率均为0,票面利率维持5.50%不变。

  (八)计息期限:2019年2月27日至2020年2月26日

  (九)付息日:2020年2月27日

  (十)兑付日:2022年2月27日(若投资者行使一般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0年2月27日)

  (十一)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鹏元评估”)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债券存续期内,鹏元评估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

  (十二)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2017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2月27日至2020年2月26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二)利率:5.50%

  (三)债权登记日:本次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2月26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次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时间:2020年2月27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次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及兑付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及兑付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次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及兑付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及兑付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次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及兑付款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次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一)发行人: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学院北路金石明珠写字楼A座9层

  联系人:周新兵

  联系电话:0476-8283822

  邮政编码:024000

  (二)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人:郭实、郑云桥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29

  (三)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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