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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长期服务计划额度提取口径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公告编号:临2020-016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本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实施长期服务计划的议案》,为加强本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的长期绑定、强化内部激励,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本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本公司长期经营稳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循“长期服务、利益捆绑、价值导向、风险自担、合法合规”的原则基础上,本公司制定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服务计划》(以下简称“长期服务计划”)并实施。

  本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期服务计划额度提取口径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本公司董事长马明哲,执行董事任汇川、姚波及蔡方方作为长期服务计划的参与对象均回避表决。根据本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实施长期服务计划的议案》以及长期服务计划,本次调整由董事会审议生效。本次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长期服务计划额度提取口径

  为确保长期服务计划的激励导向与董事会经营目标高度一致,本公司长期服务计划的额度提取口径,由“根据董事会设定的净利润增长率目标的实际达成情况,按一定比例计算:当年度长期服务计划额度上限=当年度净利润×N”调整为“根据董事会设定的利润增长率目标的实际达成情况,按一定比例计算:当年度长期服务计划额度上限=当年度利润×N”。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本公司长期服务计划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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