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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39版)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下转C41版)

  

  2017年以来,高盛生物的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长,总体上该趋势与业务收入规模的增长趋势是相匹配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末的应收账款的增长,主要系高盛生物在当年下半年完成多个项目,其应收账款主要由湛江市公安局的DNA检测设备耗材销售808.55万元、东莞市东城分局的DNA检测设备销售291.50万元和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的耗材销售(应收账款余额135.22万元)组成;2018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相比2017年末增长了19.75%,同时当年收入增长了49.01%,2018年度应收账款的增长主要系因收入规模的增长所带动,雷州市公安局、丰顺县公安局等部分客户因其资金安排等原因未能在账期内回款,导致2018年末逾期金额增加;2019年6月末的应收账款余额增长较大,主要原因系客户根据其资金计划安排下半年回款较为集中,因此年中的应收账款余额相对较高。

  高盛生物各期末应收账款主要为设备及耗材销售所形成的应收款项。高盛生物的设备及耗材业务的信用期通常约定为验收合格后10-30个工作日内付款;对于长期供货的协议,通常约定为按月或按季度结算,客户收到发票后支付款项。2017-2019年度,高盛生物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分别为42.86天、54.22天、46.39天(以2019年度初步数据测算)。2017年以来,高盛生物的主要客户为公安单位,其一般在当地财政预算内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对外采购,回款期不存在因客户生产经营状况或经济环境因素而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应收账款回款风险较小。

  (二)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对比说明合理性

  1、高盛生物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

  

  2018年度较2017年度下降的原因:一是新增客户因其资金安排导致未能在账期内回款,如雷州市公安局、丰顺县公安局、五华县公安局等;二是存在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但其影响金额较大的客户,如广州柏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1-6月较2018年度下降的原因:由于客户主要为公安单位,其付款大多在下半年根据资金计划进行,因此高盛生物在各年下半年的回款较为集中,2019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其半年度周转率下降。

  根据高盛生物未经审计的2018年1-6月和2019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1-6月,高盛生物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98.33万元,与2018年1-6月基本一致。

  根据高盛生物提供的未经审计的应收账款明细表,截至201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024.85万元,与2018年末的余额相比未有较大增加。同时,根据高盛生物提供的未经审计的2019年度收入明细表,经初步测算的高盛生物2019年度应收账款周转率为7.76,与2018年度的应收账款周转率相比未有下降。

  综上,高盛生物应收账款周转率有所下降,但应收账款风险较小。

  2、与同行业对比情况

  2017-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高盛生物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华大基因、贝瑞基因和迪安诊断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下降,安科生物和达安基因应收账款周转率在2017-2018年相对稳定,而2019年1-6月均出现下降,总体而言,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基本呈现下降趋势。2017-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高盛生物客户以公安单位为主,应收账款周转率虽亦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期平均水平。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各类业务毛利率及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基本一致;标的公司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存在一定变动,仍集中于公安系统各级分支机构,主要客户有所变化不会对未来业绩增长可持续性造成不利影响;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各期平均水平,应收账款风险较小。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未发现高盛生物的毛利率与竞争对手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发现其变动趋势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未发现高盛生物主要客户的变化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未发现高盛生物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上市公司已就各细分产品或服务的收入及占比、毛利率、成本构成等信息,各类业务的主要竞争对手名称及市场份额、对比分析毛利率及变动趋势的合理性,各类业务的主要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变化较大的原因及对业绩增长可持续性的影响等内容在《预案(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之“五、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三:

  预案显示,高盛生物所处行业的上游为基因测序设备和试剂的供应商,技术准入门槛较高,且存在较高的行业集中度。公开信息显示,2017年度及2018年度高盛生物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分别为3606.54万元和7125.56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3.48%和73.31%。同时,2015年至今高盛生物预付款项增长较快、存货变动较大。请公司:(1)补充披露高盛生物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比;(2)结合采购款项的结算方式、期限等,分析预付款项增长较快的具体原因;(3)结合供应商变化情况、主要供应合同条款及期限等,说明确保供应稳定的措施;(4)结合采购政策、业务模式等,说明存货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存货是否充分计提减值准备。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高盛生物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比

  (一)高盛生物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

  2017-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高盛生物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如下:

  1、2019年1-6月

  单位:万元

  

  2、2018年度

  单位:万元

  

  3、2017年度

  单位:万元

  

  (二)高盛生物主要供应商变动分析

  高盛生物2018年前五大供应商相较于2017年变化不大,2018年高盛生物根据业务需要向英潍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增加采购PCR直接扩增试剂盒,使得英潍捷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当期进入其前五大供应商。

  2019年1-6月,高盛生物减少了前期对MAPLE WIN INTERNATIONAL LIMITED采购的扩增试剂盒产品的采购,转而采购更具价格优势的普洛麦格(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同类产品,故MAPLE WIN INTERNATIONAL LIMITED当期未进入其前五大供应商。

  二、结合采购款项的结算方式、期限等,分析预付款项增长较快的具体原因

  (一)主要供应商的采购款项的结算方式、期限

  高盛生物主要供应商的采购款项结算方式、期限情况如下:

  

  (二)预付款项增长情况及原因

  高盛生物各期末预付账款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高盛生物2018年度开始参与广东省各区县级公安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需采购的DNA检测配套设备包括电脑、储藏设备等,该等配套设备供应商主要为非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导致高盛生物在2018年末预付账款较2017年末有所增加。

  2019年6月末,高盛生物向创汇科技有限公司及Life Technologies Holdings Pte Ltd.的进口试剂盒和耗材的部分预付采购订单尚未发货,因此导致2019年6月末预付账款余额增长幅度较大。

  高盛生物的采购规模随着销售规模的快速增长而持续增加,其对供应商的预付货款金额也有所增加,但其预付账款的账龄绝大部分均为1年以内,不存在长期预付的情况。

  三、结合供应商变化情况、主要供应合同条款及期限等,说明确保供应稳定的措施

  (一)主要供应商的变化情况

  主要供应商的变化情况参见本回复“问题三”之“一、补充披露高盛生物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比”。

  (二)主要供应商合同条款及期限

  

  (三)确保供应稳定的措施

  高盛生物开展业务所用的产品主要是DNA检测仪器及检测试剂等耗材,均不属于特别管制或紧俏不易采购的物品。高盛生物已建立了完善的采购制度,与国内外众多供应商建立了稳定的采购供应关系,产品供应渠道畅通,能够满足高盛生物开展业务、研发等方面的要求。

  高盛生物主要采用以销定购的采购模式,其中:仪器采购主要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进行相应的采购;耗材采购主要是根据已有订单情况提出相应的需求,并进行采购。

  高盛生物为Life Technologies Holdings Pte Ltd.的授权经销商,同时高盛生物与创汇科技有限公司(Life Technologies Holdings Pte Ltd.在华南地区的主要经销商)也就Life Technologies品牌DNA测序仪等主要设备的供应也形成了稳定的常年合作关系,高盛生物根据设备耗材需求与Life Technologies Holdings Pte Ltd.及创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具体的单次采购合同。除Life Technologies Holdings Pte Ltd.及创汇科技有限公司之外,高盛生物与其主要供应商的采购行为均是从订单需求出发,建立稳定的采购供应关系,由于市场上同类产品供应渠道较多,可替代性强,高盛生物经过对比各供应商的具体价格、服务条款、货物质量后与供应商签订单次采购合同,长期以来高盛生物的主要供应商均能及时供货,满足客户的需求。2017年以来高盛生物的主要供应商变动不大,较为稳定。

  四、结合采购政策、业务模式等,说明存货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存货是否充分计提减值准备

  (一)高盛生物采购政策

  高盛生物的采购部门根据中标项目的采购及供应需求,编制当期采购计划,按照计划从合格供应商目录中挑选供应商进行询价比价,确定供应商后即向其下采购订单,签订采购合同。对于中标合同中客户已明确指定采用某一类供应商产品的,采购部门将根据合同订单的需求,与相应供应商沟通价格、货期、质量、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并按照业务需求下订单,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将货品发货至公司仓库,货品到货后,公司采购部门根据项目的需求进行货物的统一调度。

  高盛生物实行合格供应商名录管理制度,根据采购需求将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列入初选供应商名单;随后通过调研考察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对样品进行检测和试用,完成供应商调查评审,将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与这些供应商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于国际知名检测设备和试剂盒品牌供应商,高盛生物与其建立合作关系后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与该等供应商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高盛生物主要采用以销定购的采购模式,其中:仪器采购主要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进行相应的采购;耗材采购主要是根据已有订单情况预测相应的需求,并进行采购。由于耗材均有一定的有效期,高盛生物基本是按需采购,不存在囤货的情况。

  (二)业务模式

  高盛生物的业务模式参见本回复“问题二”之“二、说明DNA测序及数据库建库业务、司法鉴定业务等服务类收入的盈利模式,与公安单位的合作模式等,并明确各类收入的确认方法及确认时点”。

  (三)存货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高盛生物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高盛生物2018年末的存货较2017年末增长较大,主要是库存商品增加了1,914.86万元,原因系高盛生物在2018年中标多个项目,截至2018年12月31日,高盛生物在手订单的合同总金额为1.16亿元,为了满足业务订单所需,高盛生物适当加大了备货量。

  高盛生物2019年6月末的存货较2018年末减少,主要是库存商品的减少和未完成劳务的减少:

  (1)未完成劳务的减少,主要系东莞市公安局DNA数据库项目及藤县DNA鉴定项目于2019年上半年陆续完成验收,相关成本已结转。

  (2)库存商品的减少,主要系高盛生物已陆续发出库存商品,按照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成本。

  综上,高盛生物存货的变动具有商业合理性。

  (四)存货是否充分计提减值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高盛生物的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已经销售,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同时转销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根据高盛生物提供的2018、2019年度未经审计的存货收发存明细表、销售台账及已签订尚未履行合同等资料,高盛生物在2017、2018年末及2019年6月末不存在存货的账面价值低于可变现净值情形。

  2、存货的库龄及保存状态

  根据高盛生物提供的2019年度未经审计的存货收发存明细表及存货盘点程序,高盛生物在2019年末不存在存货的库龄超过一年以上的情形及因存货保管不善导致的存货失去使用价值的情形。

  综上,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及2019年6月30日,高盛生物的存货不存在减值风险。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存在一定变动;标的公司预付款项随着销售规模的增加而增加;标的公司具备确保供应稳定的措施;标的公司存货变动具备商业合理性且不存在未充分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未发现高盛生物主要供应商的变化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未发现高盛生物预付账款增长较快存在不合理性的情况;未发现高盛生物存货的变动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未发现高盛生物的存货在2017、2018年末及2019年6月末存在减值风险。

  上市公司已就高盛生物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在《预案(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之“五、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四:

  预案披露,高盛生物拥有丰富的人才储备,管理层具备丰富的DNA检测行业经验。请公司补充披露:(1)高盛生物的人员结构、核心人员的构成及占比情况;(2)高盛生物后续经营是否对原管理团队存在重大依赖,核心人员是否签订竞业禁止协议;(3)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拟采取的维持高盛生物核心人员稳定性的措施,并说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对高盛生物实现有效控制及主要依据。

  回复:

  一、高盛生物的人员结构、核心人员的构成及占比情况

  (一)人员结构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高盛生物员工人数为72人,员工具体构成如下:

  1、员工专业结构

  单位:人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高盛生物技术及研发人员数量合计48人,占高盛生物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66.67%。高盛生物技术及研发人员涉及DNA提取、DNA扩增、DNA测序等多个DNA检测技术领域,通过产品研发和服务升级提升高盛生物DNA检测行业的技术积累。

  2、员工教育结构

  单位:人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高盛生物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数量合计为47人,占高盛生物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65.28%,高盛生物员工整体受教育程度较高。

  (二)核心人员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高盛生物核心人员为5名,其基本情况如下:

  

  二、高盛生物后续经营是否对原管理团队存在重大依赖,核心人员是否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一)高盛生物后续经营对原管理团队不存在重大依赖

  高盛生物系一家DNA检测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从事DNA提取、DNA检测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基因组学类的鉴定和诊断等技术服务。

  一方面,高盛生物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化的管理模式和成熟的经营模式,具备自主整合资源的能力以及稳定、良好的盈利能力,并形成了DNA检测相关产品及服务的可持续经营发展道路。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医药制造及医药流通业务,并通过设立分子医学影像中心和肿瘤放疗中心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等,上市公司在医疗健康业务领域具有成熟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本次交易完成后,高盛生物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可通过其较为完善的经营管控体系,确保高盛生物的持续经营发展。

  因此,高盛生物后续经营对原管理团队不存在重大依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也将在实现对高盛生物有效管控的前提下,保持高盛生物现有管理团队的稳定、给予管理层充分发展空间,促使高盛生物的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并满足上市公司的各类规范要求。

  (二)核心人员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高盛生物与其核心人员均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核心人员在高盛生物工作期间,以及离职2年内,不得存在如下行为:

  1、设立、从事、参与或经营任何与高盛生物或关联方具有竞争性的实体企业;

  2、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与高盛生物具有竞争业务的第三方内(依照监管规则不认定为同业竞争的除外)担任任何职务或者拥有利益,上述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雇员、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人、管理人员、顾问、投资人或代理人、股东等;

  3、为与高盛生物或其关联方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业务的实体或个人提供咨询建议、财务支持或担保;

  4、引诱、游说或接近,或者企图引诱、游说或接近,促使高盛生物或其关联方的其他员工解除其与高盛生物或该关联方的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业绩承诺方承诺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高盛生物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上述经济实体的控制权,或在上述经济实体中工作或任职。康贤通、吴培诚、许学斌、张凤香等4人在高盛生物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非经上市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康贤通、吴培诚、许学斌、张凤香等4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前述人员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确定)不会从事其他与高盛生物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投资、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上述业务),亦不会在与高盛生物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相关单位工作或任职,但依照监管规则不认定为同业竞争的除外。

  三、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拟采取的维持高盛生物核心人员稳定性的措施,并说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对高盛生物实现有效控制及主要依据

  (一)上市公司拟采取的维持高盛生物核心人员稳定性的措施

  为维持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充分激励核心人员,保持高盛生物的长期发展,上市公司拟采取的维持高盛生物核心人员稳定性的措施如下:

  1、加强业务整合,为核心人员提供发展平台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对高盛生物在财务管理、客户管理、资源管理、制度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进行深度融合,并促进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高盛生物DNA检测领域优势,为高盛生物核心人员提供分子诊断及司法鉴定业务较为广阔的职业发展平台。

  2、与核心人员签署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的持续服务协议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高盛生物核心人员已与高盛生物签署了竞业禁止相关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争取与高盛生物核心人员签署长期服务协议,从而保障相关核心人员长期任职的稳定性。

  3、建立科学合理、灵活的薪酬体系

  上市公司将为高盛生物核心人员提供具备竞争力的薪酬及相关福利待遇,并将根据高盛生物发展阶段适时对现有薪酬体系进行合理调整。同时,上市公司将持续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增强对核心人员的吸引力,保障核心人员的稳定性。上市公司将借助A股灵活的股权激励手段,进一步加强相关核心人员与上市公司、高盛生物发展的共享机制,从而激励核心人员稳定性。

  4、加强团队建设

  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团队建设,尤其是核心人员团队建设,通过打造科学的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人才培训制度,完善高盛生物内外部人才选拔体系,营造人才快速成长与发展的良好氛围。随着高盛生物的发展,充实包括核心人员在内的公司团队,并增强团队凝聚力,保障团队稳定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最大限度地维持高盛生物经营策略的持续性,从管理和制度上采取措施,维持高盛生物核心人员的稳定性。

  (二)上市公司能否对高盛生物实现有效控制及主要依据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取得高盛生物99.9779%股权,高盛生物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通过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以及业务管理整合对高盛生物施加影响和控制。

  根据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相关条款,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就交易完成后高盛生物治理安排进行了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在高盛生物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高盛生物现有治理结构应进行如下调整以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应尽快办理本次交易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1、高盛生物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5名,其中上市公司推荐3名董事人选,业绩承诺方推荐2名董事人选,高盛生物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由上市公司推荐的董事人选担任。

  2、高盛生物设1名监事,由上市公司推荐监事人选。

  3、高盛生物设总经理1名,由业绩承诺方推荐;财务总监1名,由上市公司推荐。前述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

  同时,上市公司将充分运用医疗健康领域的运营经验,拟采取多项措施维持高盛生物业务和人员发展的稳定性,通过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形成对行业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并实现对高盛生物的有效控制。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高盛生物99.9779%股权,并在董事会占多数席位,同时通过维持高盛生物业务和人员的稳定性,对高盛生物实现有效控制。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技术及研发人员占比较高,员工教育程度较好;标的公司后续经营对原管理团队不存在重大依赖,与核心人员签署了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采取的维持高盛生物核心人员稳定性的措施具备有效性。

  上市公司已就高盛生物的人员结构、核心人员的构成及占比情况;高盛生物后续经营是否对原管理团队存在重大依赖,核心人员是否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拟采取的维持高盛生物核心人员稳定性的措施,并说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能否对高盛生物实现有效控制及主要依据等情况在《预案(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之“五、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五:

  预案显示,上市公司拟向康贤通、菁慧典通、吴培诚、许学斌、张凤香、华大共赢、张正勤、达安创谷等8名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高盛生物99.9779%股权。其中,上市公司为交易对方之一华大共赢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1亿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为27.03%。请公司:(1)穿透披露交易对方的出资人情况,并明确是否存在结构化主体或安排;(2)说明交易对方穿透披露后是否超过200人,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3)明确上市公司向华大共赢发行股份后,是否存在交叉持股情况,说明相关影响及解决措施。请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股权结构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包括康贤通、菁慧典通、吴培诚、许学斌、华大共赢、张正勤、张凤香、达安创谷等8名股东,其合计持有标的公司99.9779%股权。

  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二、穿透披露交易对方的出资人情况,并明确是否存在结构化主体或安排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康贤通、吴培诚、许学斌、张正勤、张凤香等5名股东为自然人,菁慧典通、华大共赢等2名股东为合伙企业,达安创投为法人。

  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等相关规定,经公开信息查询,并根据本次交易的主要交易对方提供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出具的书面确认或承诺函,按照穿透至自然人、法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原则,穿透情况如下:

  1、菁慧典通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菁慧典通穿透情况如下:

  

  经查询公开资料,菁慧典通系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6年10月21日,其于2016年12月22日取得标的公司股权,非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菁慧典通除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菁慧典通穿透计算最终出资人数为9人。

  2、华大共赢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华大共赢穿透情况如下:

  

  经查询公开资料,华大共赢系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于2016年12月,其于2018年5月取得标的公司股权,非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不存在取得标的公司权益在停牌前六个月内或停牌期间且为现金增资的情形,华大共赢除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外,还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华大共赢已于2017年9月7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SW8073),其基金管理人华大共赢基金公司已于2017年3月7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依法公示(登记编号:P1061763)。

  除自然人姜任飞、丘鸿斌、杨林春及上市公司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外,华大共赢其他份额持有人均不在本次交易停牌日期(2019年12月20日)前6个月内或停牌期间取得华大共赢份额。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华大共赢穿透计算最终出资人数为15人。

  3、达安创谷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达安创谷穿透情况如下:

  

  经查询公开资料,达安创谷系法人主体,设立于2015年10月,其于2018年5月取得标的公司股权,非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达安创谷除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外,还存在其他对外投资。达安创谷穿透计算最终出资人数为1人。

  综上,根据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穿透情况,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结构化主体或安排。

  三、说明交易对方穿透披露后是否超过200人,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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