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根据上述指引的相关穿透计算规则穿透计算结果如下:
注1: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华大共赢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SW8073),其基金管理人华大共赢基金公司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依法公示(登记编号:P1061763)。
注2:根据达安创谷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天眼查等公开网站,达安创谷不是专门用于投资于高盛生物的有限责任公司。
综上,截至本回复签署日,交易对方穿透披露后最终出资人为29人(剔除重复值),未超过200人,符合《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规定。
四、明确上市公司向华大共赢发行股份后,是否存在交叉持股情况,说明相关影响及解决措施
(一)明确上市公司向华大共赢发行股份后,是否存在交叉持股情况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上市公司为华大共赢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10,000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为27.03%。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大共赢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持有上市公司3,808,7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为0.74%。
因此,上市公司向华大共赢发行股份后,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况。
(二)说明相关影响及解决措施
1、交叉持股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交叉持股的主要规定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导致的交叉持股行为不存在违反相关条款的行为。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的情况下,华大共赢将持有上市公司0.74%股权。按照上市公司持有华大共赢27.03%认缴出资比例计算,对应的华大共赢对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比例为0.20%,比例较低,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上市公司作为华大共赢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其执行合伙事务,对华大共赢不具有控制关系。
综上,上市公司与华大共赢之间的交叉持股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上市公司未来针对交叉持股的解决措施
针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形成交叉持股的情况,根据华大共赢出具的《承诺函》,华大共赢拟采取如下措施:
(1)华大共赢将放弃因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华大共赢在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股份将在法定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完毕;
(3)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大共赢不会主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亦不会直接或间接联合其他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华大共赢已出具承诺对本次交易后形成的交叉持股情况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结构化主体或安排;截至本回复签署日,交易对方穿透披露后最终出资人为29人(剔除重复值),未超过200人,符合《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况,本次交易形成的交叉持股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较小,且华大共赢将采取有效解决措施。
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结构化主体或安排;截止目前按照上述穿透计算原则本次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为29人,未超过200人,符合《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国发股份与华大共赢之间的交叉持股情况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鉴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大共赢持有国发股份比例较低且其已就交叉持股情况出具了书面承诺,国发股份与华大共赢之间的交叉持股情况不会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造成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穿透披露的情况在《预案(修订稿)》“第三节 主要交易对方”之“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六:
预案显示,高盛生物预估值为3.6亿元,标的公司在2020年度、2021年度仅需达到当年承诺净利润数90%即免于补偿,未实现部分自动计入下一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设置了超额业绩奖励,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的20%—40%将作为高盛生物核心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请公司补充披露:(1)当年实现业绩达到承诺90%即免于补偿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业绩补偿设置与预估值业绩预测的差异及合理性;(2)设置超额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当年实现业绩达到承诺90%即免于补偿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业绩补偿设置与预估值业绩预测的差异及合理性
(一)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方案基本原则如下:
如本次交易最终采用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得出的评估结论作为定价依据,业绩承诺方应就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其补偿作出承诺。
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期间为2020年、2021年、2022年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如届时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前述业绩补偿期间另有要求的,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对业绩补偿期间进行相应调整。
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补偿期间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应为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孰低值),应不低于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记载的该年度盈利预测数基础上所确认的承诺净利润数:
(1)如标的公司在2020年度、2021年度的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90%的,则业绩承诺方应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如标的公司在2020年度、2021年度的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达到或高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90%但不足100%的,业绩承诺方无需就该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但该年度业绩未实现部分(业绩差额)应自动计入下一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即下一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将调整为下一年度原承诺净利润数与本年度业绩差额之和。
(2)如标的公司在2022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含业绩差额,如适用),则业绩承诺方应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3)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由业绩承诺方中任何一方按照其向上市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份的相对比例予以分担,同时,业绩承诺方内部互相之间就其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业绩承诺方按照《盈利补偿协议》之约定向上市公司累计补偿的金额,不应超过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在正式资产评估报告结果的基础上确定的业绩承诺方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交易对价。
(4)如届时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补偿事宜另有要求的,则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协商一致后将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对本次交易的补偿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5)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在满足《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相关条件下,业绩承诺方可按《盈利补偿协议》相关约定申请解锁相应数量的股份。
(二)当年实现业绩达到承诺90%即免于补偿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中,考虑到标的公司盈利情况会因宏观经济及行业状况等因素存在一定波动,本次交易方案对触发业绩补偿义务设置了缓冲区间,2020年度、2021年度各年度完成业绩承诺(含业绩差额,如适用)的90%,则当年不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但不足100%的业绩差额部分累计至下一年度承诺净利润数,2022年度需完成业绩承诺(含业绩差额,如适用)的100%。
综上,2020-2022年度业绩承诺期内,本次交易方案对2020年度、2021年度触发业绩补偿义务设置了缓冲区间,但不足100%的业绩差额部分仍需累计至下一年度承诺净利润数。
(三)说明业绩补偿设置与预估值业绩预测的差异及合理性
根据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上市公司累计补偿的金额,不应超过双方在正式资产评估报告结果的基础上确定的业绩承诺方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交易对价,即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未覆盖全部交易作价。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属于市场化的第三方并购。经交易各方商业谈判,根据市场化原则并基于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部分交易对方进行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二、设置超额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方案如下:
标的公司在业绩补偿期间任一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含业绩差额,如适用),则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含业绩差额,如适用)部分的20%—40%将作为标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于上市公司该年年度报告公告后3个月内由标的公司奖励给前述人员,但业绩补偿期间绩效奖励总额不应超过业绩承诺方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交易对价的20%。绩效奖励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该等核心管理人员自行承担,具体人员名单及各自奖励额度等由业绩承诺方确定。
(二)超额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将取得高盛生物控制权,决定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关键之一为高盛生物拥有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团队及人才,而能否有效激发并释放相关人才的积极性成为关键。为充分激励高盛生物核心团队的经营活力和积极性,更好的完成业绩承诺并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以达到共享超额经营成果以及交易各方共赢的目的,从而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基于市场化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的相关规定,通过商业谈判并达成交易完成后的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条款,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是以高盛生物实现超额业绩为前提,并参照资本市场类似交易案例,充分考虑了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对高盛生物核心团队的激励效果、交易完成后高盛生物的核心团队对超额业绩的贡献等多项因素,基于公平交易原则,并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中对业绩奖励要求的规定,交易双方协议一致后确定超额业绩奖励的规则和内容,有利于高盛生物业绩承诺额实现及其长期稳定发展。本次超额业绩奖励仅为超额业绩的部分奖励,并非全额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亦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20%。
(三)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对企业合并交易中的业绩奖励问题的相关意见,“通常情况下,如果款项的支付以相关人员未来期间的任职为条件,那么相关款项很可能是职工薪酬而不是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本次奖励支付对象为届时标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该项支付安排实质上是为了获取员工服务而给予的激励和报酬,故应作为职工薪酬核算。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按计提绩效奖励后的高盛生物报表进行合并,并按持股比例确认计提绩效奖励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综上,根据相关规定及本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情况,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结合高盛生物实际经营业绩对该超额业绩奖励的可实现性进行最佳估计,并分别于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计提当年应承担的奖励金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方案中,2020-2022年度业绩承诺期内,本次交易方案对2020年度、2021年度触发业绩补偿义务设置了缓冲区间,但不足100%的业绩差额部分仍需累计至下一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未覆盖全部交易作价,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超额业绩奖励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按计提绩效奖励后的高盛生物公司报表进行合并,并按持股比例确认计提绩效奖励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本次奖励支付对象为届时标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该项支付安排实质上是为了获取员工服务而给予的激励和报酬,故应作为职工薪酬核算;上市公司完成重组后,将按计提绩效奖励后的高盛生物报表进行合并,并按持股比例确认计提绩效奖励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上市公司已就当年实现业绩达到承诺90%即免于补偿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业绩补偿设置与预估值业绩预测的差异及合理性;设置超额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内容在《预案(修订稿)》“重大事项提示”之“一、交易方案概述”、“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方案概况”及“第五节 交易方式”之“一、非现金支付方式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七:
公开信息显示,高盛生物2017年固定资产由42.36万元增长至2176.64万元,主要为购买房屋建筑物和仪器设备所致。2018年部分房产转为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增加1748.66万元,2019年中期终止出租转回固定资产。此外,高盛生物自2018年起将部分研发投入计入“开发支出”科目。请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主要构成项目、对应业务及变化原因,说明部分房产短期内改变用途及核算方法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研发投入具体项目、开发支出核算内容、资本化政策及具体时点,说明是否符合准则要求。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主要构成项目、对应业务及变化原因,说明部分房产短期内改变用途及核算方法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固定资产的主要构成项目及对应业务
1、固定资产主要构成项目
单位:万元
2、固定资产对应业务情况(按账面价值对应)
单位:万元
高盛生物DNA检测仪器及配套耗材产品业务主要以原材料商品采购为主,而DNA测序及数据库建库业务则一般由客户自行购置设备使用,所以高盛生物主要业务开展与固定资产规模的相关性及依赖性不高。
(二)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原因
1、2019年1-6月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本期固定资产变动的主要原因:
(1)高盛生物自有房屋与承租方解除租赁协议,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2)仪器设备增加主要是高盛生物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通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设的广东正航司法鉴定所由于其业务规模扩大的需要,购置液质联用仪、体视显微镜等仪器设备107.94万元,购置电脑、UPS电源等办公设备6.28万元。
(3)高盛生物因业务开展所需,购置业务用车一辆,金额21.94万元。
2、2018年度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本期固定资产变动的主要原因:
(1)高盛生物将自有房屋出租,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2)仪器设备增加主要是高盛生物控股子公司广州高盛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购置生产用模具32.17万元;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通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设的广东正航司法鉴定所购置气象色谱仪等仪器设备10.30万元。
(3)高盛生物因业务开展所需,购置业务用车三辆,合计金额140.47万元。
(4)高盛生物及其子公司购置电脑、打印机、会议一体机等办公设备12.51万元。
3、2017年度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本期固定资产变动的主要原因:
(1)高盛生物因业务开展所需,购置部分仪器设备及办公电脑,其中3台基因分析仪,合计金额324.79万元。
(2)高盛生物购置办公用房三套,总面积941.64㎡,合计金额1,794.96万元。
(3)高盛生物本期控股合并广东正航司法鉴定所,导致固定资产因合并范围增加而增加。
(三)房产短期内改变用途及核算方法的原因及合理性
因高盛生物于2017年10月购置的位于广州市科学大道72-78号的802、803、804号房未经装修,不具有立即可使用性,且高盛生物与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签署的《孵化场地租赁合同》的到期日为2019年12月31日,所以高盛生物拟将新购置的房屋用于出租。
高盛生物于2018年1月与广州尚思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思德公司)签署租赁协议将上述房屋全部出租,租赁期两年,同时高盛生物将所出租的房屋调整至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尚思德公司于2019年初向高盛生物提出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请求,并于同年4月与高盛生物签署《解除协议》。协议约定高盛生物不需退还尚思德公司已支付的等于两个月租金的租房押金,同时高盛生物同意提前解除与尚思德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
高盛生物管理层考虑到与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的租赁将于2019年末到期,决定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并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使用。高盛生物将上述房屋调整至固定资产核算,上述核算方法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补充披露研发投入具体项目、开发支出核算内容、资本化政策及具体时点,说明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一)研发投入具体项目、开发支出核算内容
1、2019年1-6月
(1)2019年1-6月计入研发费用的项目
单位:万元
(2)2019年1-6月计入开发支出的项目
单位:万元
2、2018年度
(1)2018年度计入研发费用的项目
单位:万元
(2)2018年度计入开发支出的项目
单位:万元
3、2017年度
2017年度,高盛生物不存在计入开发支出的项目,计入研发费用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二)资本化政策及具体时点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经会计师初步核查,高盛生物于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计入开发支出的部分项目尚不满足上述资本化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根据初步测算,高盛生物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的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中预计分别有434.55万元和136.50万元应计入当期损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对高盛生物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净利润的影响数分别为-309.56万元和-101.83万元。根据高盛生物已披露的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净利润1,976.12万元和1,191.33万元,上述事项的税后金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5.66%和8.55%,预计将不会对高盛生物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检测仪器及配套耗材产品业务主要以原材料商品采购为主,主要业务开展与固定资产规模的相关性及依赖性不高;标的公司短期内改变用途主要系拟将自有房产进行装修并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使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高盛生物于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计入开发支出的项目尚不满足资本化条件,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工作尚未完成,经初步测算,资本化项目调整预计将不会对高盛生物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未发现高盛生物改变上述房产的核算方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未发现高盛生物于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计入开发支出的项目满足资本化政策的情况;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工作尚未完成,经初步测算,资本化项目调整预计将不会对高盛生物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已就固定资产的主要构成项目、对应业务及变化原因情况,以及研发投入具体项目、开发支出核算内容、资本化政策及具体时点等内容在《预案(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之“五、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八:
预案显示,高盛生物需完成从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预计办理时间,说明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预计办理时间,说明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高盛生物已有明确的终止挂牌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计划
2020年1月3日,高盛生物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附条件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公司附条件变更公司形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0年1月31日,高盛生物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附条件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公司附条件变更公司形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高盛生物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相关约定,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并在获得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后向股转系统申请终止挂牌并递交相关备案文件。
同时,根据本次交易方案的需要,高盛生物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后,公司将由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高盛生物整体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拟进行相应变更(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为准)。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正式书面批复为准)是高盛生物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高盛生物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后,将在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相关程序。
2、标的公司终止挂牌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预计办理时间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终止挂牌及所需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挂牌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撤回终止挂牌,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挂牌公司、公司股东或相关方应当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通过股票回购、现金补偿等方式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
(3)挂牌公司应当在终止挂牌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一个月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关于股票终止挂牌的相关申请文件;
(4)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的决定;
(5)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决定后的第三个转让日,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
(6)高盛生物在终止挂牌后将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就公司类型变更事宜需由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相应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标的公司终止挂牌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根据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在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标的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召集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及终止挂牌相关事项,向股转系统提交终止挂牌申请等),并促使标的公司的组织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标的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方应办妥将标的公司99.9779%的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和/或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高盛生物及其实际控制人康贤通确认,为充分保护高盛生物异议股东(未出席公司审议终止挂牌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或出席该次股东大会但对终止挂牌相关议案未投赞成票的股东)的权益,高盛生物的初步安排为实际控制人康贤通指定的第三方按照本次交易中非业绩承诺方的交易价格回购异议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此外,高盛生物未参与本次交易的股东俞乐华、董德全分别出具《承诺函》,如《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高盛生物拟终止挂牌的,同意由高盛生物实际控制人康贤通指定的第三方按照本次交易中非业绩承诺方的交易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高盛生物股票,并配合办理高盛生物终止挂牌所需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终止挂牌的股东大会决议上投表决票、配合签署相关文件等。
综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计持有标的公司99.9779%股权,超过标的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同时,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包括康贤通、吴培诚、张凤香、张正勤等4名标的公司董事,超过标的公司董事会席位的二分之一;标的公司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股东承诺配合办理标的公司终止挂牌的相关事项。因此,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终止挂牌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标的公司从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预计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间具备明确的规定,标的公司从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明确的计划,且参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占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席位满足法定要求,标的公司终止挂牌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律师认为,高盛生物完成从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对本次交易不存在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已就从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预计办理时间等内容在《预案(修订稿)》“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程序”及“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六、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程序”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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