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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0-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提供担保,用于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银行贷款及综合授信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19年5月27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宁东泰和新材的银行贷款及综合授信累计额度增加到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公司及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其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4日和2019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和《关于增加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2019-016)。

  一、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宁东泰和新材收到其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宁夏分行”)均已签字盖章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6410202001100000814),国开行宁夏分行同意向宁东泰和新材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整),用于宁东泰和新材复工复产所需的生产资料购买、人员工资支付、上下游货款支付、社保缴纳、日常经营费用等,贷款期限为1年;本合同由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抵押人宁东泰和新材以其依法拥有的可以抵押的价值不低于800万元的不动产(建筑物、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氨纶公司”)作为宁东泰和新材的股东分别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了6410202001100000814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保证合同

  1、担保的范围:

  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的67%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2)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星华氨纶公司的保证合同

  1、担保的范围:

  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的10%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2)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1,190.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02%。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四、备查文件

  1、宁东泰和新材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2、公司、星华氨纶公司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3、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4、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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