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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前海中瑞基金管理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或“乙方”)与深圳市前海中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中瑞”或“申请人”或“甲方”)的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与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期披露情况

  1、2017年9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为支持公司营运资金及支付投资项目价款的需求,公司向深圳市前海中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瑞-诺赢招财猫稳赢壹号私募投资基金)申请2亿的委托贷款,前海中瑞将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上述贷款进行放款,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申请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9)。

  2、2018年7月,深圳市前海中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就其与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仲裁委员会定于2018年9月4日15时在其第五仲裁庭(13楼)开庭审理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仲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3)及《关于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暨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50)。

  3、2018年9月30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深仲受字第1575号的《裁决书》,要求公司向前海中瑞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1,200,000元及暂计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2,327,600元,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等。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2018)深仲受字第1575号案件<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9)。

  4、2020年2月25日,公司与前海中瑞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

  二、《执行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基于2018年9月30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深仲受字第1575号的《裁决书》项下的裁决内容,经甲乙双方和解,乙方向甲方偿还全部本金10120万元。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乙方应当按如下付款进度分期向甲方偿还前述款项:

  1、最晚于2020年11月30日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偿还应还款金额的20%,即人民币2024万元;

  2、最晚于2021年11月30日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偿还应还款金额的30%,即人民币3036万元;

  3、最晚于2022年11月30日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偿还应还款金额的40%,即人民币4048万元;

  4、最晚于2023年11月30日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偿还应还款金额的10%,即人民币1012万元。

  乙方严格按照上述还款计划清偿全部款项后,视为乙方已全部履行本案生效裁决书的全部还款义务,且双方就本案生效裁决的履行无任何异议。

  二、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甲方应当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的强制执行,并提交本协议留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如乙方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清偿全部款项,则乙方应付甲方的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义务按照(2018)深仲裁字第1575号《裁决书》计算。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涉及借款本金在2017年年报中计入长期借款,在2018年年报中计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019年公司拟将其计入非流动负债(该数据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根据公司与前海中瑞签署的和解协议,经初步测算,将增加公司2019年净利润703.51万元(该数据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上述影响系本案产生的以前年度已计提但无需支付的利息费用及诉讼相关费用转回所致,对2020年利润无影响。

  若公司按约定期限全面履行了本次《执行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全部义务,则公司以后年度无需再计提与此借款有关的利息费用。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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