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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ST厦华      公告编号:临2020-002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存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若相关控股股东股份被依法强制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案件仍处于执行阶段,本公司控股股东尚未收到因该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该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近日,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赣州鑫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鑫域”)、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昌行”)、王春芳及王玲玲(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股东”)通知,其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京03执12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方圆执字第0028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公司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本公司控股股东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的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本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责令本公司控股股东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三、相关股票质押事项内容

  1、赣州鑫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9,018,396股股份质押给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质押登记日为2017年11月14日,质押期限为一年,相关质押手续已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具体详见公司临2017-112。

  2、王玲玲女士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346,500股股份质押给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质押登记日为2017年11月14日,质押期限为一年,相关质押手续已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具体详见公司临2017-112。

  3、北京德昌行于2017年11月28日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666,667股股份质押给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期限1年,相关质押手续已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具体详见公司临2017-127。

  以上控股股东累计质押给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的股份数为90,031,563股,占控股股东累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的67.63%,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21%。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存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若相关控股股东股份被依法强制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该案件仍处于执行阶段,本公司控股股东尚未收到因该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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