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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ST爱旭             公告编号:临2020-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旭科技”、“公司”或“本公司”)因开展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统一要求,公司需披露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以及后续相应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201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6〕43号)

  (一)主要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喀什中盛创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中盛”)于2012年与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辅仁集团持有的河南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河酒业”)5%的股份。根据该《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如果宋河酒业在相关股份转让完成三年内(2015年12月18日前)未能完成公开发行上市,喀什中盛有权要求辅仁集团回购该5%股份,回购价格为转让价格(1.35亿元)及每年12%的固定利息。2013年,喀什中盛成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你公司2013年6月8日公告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补充公告》对回购事项进行了披露。2014年12月,喀什中盛与辅仁集团、河南辅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控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由辅仁集团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义务等)以及享有的全部权利转由辅仁控股承担和享受,辅仁集团同意就上述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辅仁集团成为辅仁控股全资子公司后,辅仁集团上述全部义务的连带责任自动解除。2015年12月31日,辅仁集团成为辅仁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对上述《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情况,你公司未能及时披露,直到2016年4月1日公告的《涉及仲裁公告》才披露相关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情况

  公司对警示函措施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及时对董事会及监事会规范运作情况、信息披露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认真分析原因,及时组织整改。公司主动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诚实守信和及时、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范运作意识,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2016年1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51号)

  (一)主要内容

  当事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新梅,A股证券代码:600732;张静静,时任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梅”或“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不审慎,风险揭示不充分

  2015年8月25日,*ST新梅因筹划重大事项进行停牌。2015年12月8日,公司在停牌3个月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阴戎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戎辉”)100%股权。2016年1月5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修订稿),公司股票同日复牌交易。

  2016年6月9日,公司披露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称,交易对方江阴戎辉的股东提出两项要求:其一,评估上市公司股权诉讼等事项对公司治理稳定性的影响,以及该等影响是否可能导致本次交易需要重新履行保密审批;其二,评估在当前公司治理现状下公司重组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公告同时披露,重组各方就此分析了本次交易尚需克服的法律障碍及继续履行重组的相关要求,并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股权诉讼事项及相关公司治理状况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筹划前即客观存在,公司及相关重组各方在筹划资产重组过程中,即应充分考虑相关事项对重组事项的影响,进而决定是否推出重组方案。公司前期的信息披露也未就该等事项可能导致重组事项终止作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揭示。在披露预案5个月后,在相关诉讼事项、公司治理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及重组各方决定终止重组,反映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不审慎,且相关风险揭示不充分,对投资者预期产生误导。

  2、未及时披露股份回购协议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喀什中盛创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中盛”)与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受让辅仁集团持有的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河酒业”)5%的股份。协议约定,如果宋河酒业在相关股份转让完成3年内(2015年12月18日前)未能完成公开发行上市,喀什中盛有权要求辅仁集团回购其所出让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为转让价格(1.35亿元)及每年12%的固定利息。

  2013年6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喀什中盛股权的议案》,收购完成后喀什中盛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14年12月,喀什中盛与河南辅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控股”)、辅仁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由辅仁集团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义务等)以及享有的全部权利转由辅仁控股承担和享受,辅仁集团同意就上述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辅仁集团成为辅仁控股全资子公司后,辅仁集团上述全部义务的连带责任自动解除。

  《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涉及到回购主体的变更,属于应当披露的交易的重大进展,但公司迟至2016年4月1日才披露了相关事项。公司在相关协议发生重大变更时,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不审慎,相关风险揭示不充分,且未及时披露股份回购协议变动情况,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5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张静静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张静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二)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通报批评决定书后,认真梳理了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项整改落实,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了反思,着重从自身的观念、学习和管理等方面深刻查找原因,同时启动了内部问责机制,时任董事长张静静辞去了公司董事长职务。公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了规范运作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合法、合规意识和专业执业能力,努力做到勤勉尽责,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三、2016年11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何婧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6〕0083号)

  (一)主要内容

  当事人:何婧,时任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梅”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不审慎,风险揭示不充分

  2015年8月25日,*ST新梅因筹划重大事项进行停牌。2015年12月8日,公司在停牌三个月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阴戎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戎辉”)100%股权。2016年1月5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修订稿),公司股票同日复牌交易。

  2016年6月9日,公司披露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称交易对方江阴戎辉的股东提出两项要求:其一,评估上市公司股权诉讼等事项对公司治理稳定性的影响,以及该等影响是否可能导致本次交易需要重新履行保密审批;其二,评估在当前公司治理现状下公司重组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公告同时披露,重组各方就此分析了本次交易尚需克服的法律障碍及继续履行重组的相关要求,并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股权诉讼事项及相关公司治理状况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筹划前即客观存在,公司及相关重组各方在筹划资产重组过程中,即应充分考虑相关事项对重组事项的影响,进而决定是否推出重组方案。公司前期的信息披露也未就该等事项可能导致重组事项终止作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揭示。公司在披露预案5个月后,在相关诉讼事项、公司治理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及重组各方决定终止重组,反映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不审慎,且相关风险揭示不充分,对投资者预期产生误导。

  2、未及时披露股份回购协议变动情况

  2012年11月,喀什中盛创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中盛”)与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受让辅仁集团持有的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河酒业”)5%的股份。协议约定,如果宋河酒业在相关股份转让完成三年内(2015年12月18日前)未能完成公开发行上市,喀什中盛有权要求辅仁集团回购其所出让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为转让价格(1.35亿元)及每年12%的固定利息。

  2013年6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喀什中盛股权的议案》,收购完成后喀什中盛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14年12月,喀什中盛与河南辅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控股”)、辅仁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由辅仁集团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义务等)以及享有的全部权利转由辅仁控股承担和享受,辅仁集团同意就上述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辅仁集团成为辅仁控股全资子公司后,辅仁集团上述全部义务的连带责任自动解除。

  《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涉及到回购主体的变更,属于应当披露的交易的重大进展,但公司迟至2016年4月1日才披露了相关事项。公司在相关协议发生重大变更时,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不审慎,相关风险揭示不充分,且未及时披露股份回购协议变动情况,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5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本所已对公司及董事长张静静做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婧作为公司直接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另经核实,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相关的谈判、商谈、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由时任董事长张静静决定,公司内部没有召开过办公会议讨论,董事会秘书何婧没有实际参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划,可酌情减轻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时任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何婧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二)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监管关注决定书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了反思,着重从自身的观念、学习和管理等方面深刻查找原因,并总结了在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项整改落实。公司也启动了内部问责机制,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何婧辞去了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公司以此为鉴,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了规范运作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合法、合规意识和专业执业能力,督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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