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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9)浙01民终804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 于2020年2月26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签发(2019)浙01民终804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杭州中院就上诉人冠福股份(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华夏富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以下简称“华夏富通”)、一审被告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辛实业”)、杭州挚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挚信商贸”)、林文昌、陈忠娇、林文智、宋秀榕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11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弈辛实业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均为2018年11月23日。林文昌、陈忠娇、林文智、宋秀榕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承诺对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11月24日,弈辛实业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臻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之后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依次背书转让给亚厦控股有限公司、挚信商贸、 华夏富通。该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华夏富通向承兑人冠福股份提示付款遭拒,林文昌、陈忠娇、林文智、宋秀榕亦未履行保兑义务,遂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上城区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9年7月26日,上城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冠福股份因不服上城区法院作出的(2018)浙0102民初6954号《民事判决书》,特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21日、8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华夏富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关于收到华夏富通(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7)。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华夏富通对冠福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华夏富通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杭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00元,由冠福股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2民初695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804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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