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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7

  转债代码:110050         转债简称:佳都转债                                

  转股代码:190050         转股简称:佳都转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科技”、“公司”、“发行人”)于2020年2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向佳都集团有限公司、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祝丽娜、广州粤民投智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粤民投云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玄元科新2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玄元科新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舒萍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星河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11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与上述投资者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将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股票之发行对象的基本信息详见《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次发行对象中,佳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佳都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堆龙佳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截至2020年2月20日,佳都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68,046,0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6%;堆龙佳都持有本公司股份103,103,0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7%;刘伟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344,771,53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63%,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此外,本次发行对象中:(1)广州粤民投云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粤民投智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广州粤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广州粤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佳都集团持有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25%股份并委派一人担任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3)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广州星河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25%股份。(4)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佳都集团有限公司、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祝丽娜、广州粤民投智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粤民投云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 “玄元科新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玄元科新2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舒萍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星河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0年2月26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以甲方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之日为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为8.1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随之进行调整。

  乙方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款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9.80亿元,认购股份数量及金额分别如下:

  (三)锁定期

  乙方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乙方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份锁定的有关事宜。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认购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四)合同的生效条件

  1、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本次交易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乙方已履行其内部审批手续,批准本次交易;

  (4)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除非上述第条款中所列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第条款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五)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构成违约。

  2、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3、认购人未按期支付认购保证金(如有约定保证金条款)的,每延迟一日,认购人应向发行人支付认购保证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本次发行事项若未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不构成甲方对本协议的违约。甲方应在本次发行确定终止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乙方缴交的保证金。

  (六)陈述和保证

  1、于本协议签署日,发行人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2、于本协议签署日,认购人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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