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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20-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概述

  1、2016年10月25日,Wemade Entertainment Co., Ltd.(即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或“申请执行人”)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游”或“被执行人”)签署《传奇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协议》、《传奇移动游戏授权许可协议》(以下合称“《许可协议》”)。根据《许可协议》,娱美德授权浙江欢游于中国大陆使用其与第三方共同拥有的“Legend of MIR”及“Legend of MIR 2”知识产权(以下合称“传奇知识产权”)分别应用于网页游戏和移动游戏中,浙江欢游应支付娱美德最低保证金合计500亿韩元(根据2016年10月25日人民币对韩元汇率,折合人民币约2.98亿元),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于签订传奇移动游戏授权许可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5)、《关于签订传奇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6)。

  2、2017年2月25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二级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4),浙江欢游收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送达的《仲裁通知书》(编号:22593/PTA)。根据《仲裁通知书》,娱美德认为浙江欢游未能根据《许可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其仲裁请求包括浙江欢游向娱美德支付最低保证金合计500亿韩元(根据2016年10月25日人民币对韩元汇率,折合人民币约2.98亿元)。

  3、2018年11月20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ChuanQi IP Co., Ltd.(即“株式会社传奇IP”,以下简称“传奇IP”,代表娱美德)、浙江欢游分别于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1月12日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递交各自的听证后陈述,其中:(1)浙江欢游主张(其中包含):解除《许可协议》,传奇IP向浙江欢游赔偿不低于人民币331,700,000元损失及其利息;(2)传奇IP主张(其中包含):《许可协议》自2018年10月22日起解除,浙江欢游向传奇IP支付包含最低保证金及/或损失在内的月度分成款合计人民币1,483,500,966元。

  4、2019年5月25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5)。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于2019年5月22日就本次仲裁做出终局裁决。

  5、2019年7月20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1),浙江欢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关于申请人株式会社传奇IP与被申请人浙江欢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应诉通知书。

  6、 2019年9月18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1),浙江欢游收到北京四中院关于申请人传奇IP与被申请人浙江欢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7、 2019年11月2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3),浙江欢游收到北京四中院关于申请人传奇IP与被申请人浙江欢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19)京04执172号)。同时,传奇IP向北京四中院提交《执行异议书》,申请追加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

  近日,公司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获悉,北京四中院对浙江欢游作出《限制消费令》(案号(2019)京04执172号),认为浙江欢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浙江欢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北京四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案号(2019)京04执172号之一),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浙江欢游及其分公司银行账号,并扣划其中存款共计人民币457,289.04元,扣除执行费6,659.4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450,629.6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北京四中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北京四中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故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81,127,363.73元。裁定终结(2019)京04执1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截至本公告日,浙江欢游尚未收到北京四中院的《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

  2020年2月27日,浙江欢游向北京四中院提起《撤销<限制消费令>申请书》提出,浙江欢游已严格按照法院要求据实进行财产申报,如实告知申请人财产状况,未能全部履行执行标的是因客观上无履行能力,并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适用情形。浙江欢游在股东足额出资,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申请人过度执行。故申请法院撤销《限制消费令》。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予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 年 6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对 2018 年年报问询函剩余问题的回复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 2019-082、2019-083),2019年7月26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和2019年8月27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八、诉讼事项与第十节财务报告第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 2、或有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浙江欢游系本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浙江欢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出资额为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本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且已经实缴到位。本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净利润影响为-2,500万元。

  浙江欢游的财产冻结扣划事项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将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9)京04执172号】;

  2、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京04执172号之一】;

  3、浙江欢游《撤销<限制消费令>申请书》。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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