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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 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0-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方大特钢分别于2018年8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18年9月20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议案,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87亿元。

  2018年1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81796号)。

  2018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79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回复并公告。

  2019年4月19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公司与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内容进行了修订,将《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进行了公开披露。

  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10月9日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有效期的议案》。

  二、主要原因

  自公司申请本次可转债以来,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会同中介机构一直积极推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工作。但综合政策、市场及公司资金需求等因素变化,经与中介机构沟通并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可转债发行,并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审查的申请。

  三、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可转债具体事宜的范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即生效。

  2020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决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结合企业实际和市场监管等综合因素考虑后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申请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文件后,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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