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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临2020-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6,402,893.2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公司”)子公司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铜业”)和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晟电工”)近日分别收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鑫科铜业诉丹阳市鑫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陈锡龙

  2、被告:丹阳市鑫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高楼孔家

  法定代表人:杨波

  3、诉讼机构名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供方与作为需方的被告丹阳市鑫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丹阳鑫宏)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共计450吨铜板带产品。双方在协议中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及期限及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均做出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供货义务并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结清款项。在此之后,原告本着长期友好合作的态度,积极与被告沟通付款事宜。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7,648,193.72元货款未予以清偿。2020年1月1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欠付原告货款总计7,648,193.72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为真实有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应严格履行,被告这种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损害原告合法权益。鉴于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丹阳市鑫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648,193.72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二、鑫晟电工诉丹阳市鑫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龙腾路与永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春泰

  2、被告:丹阳市鑫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高楼孔家

  法定代表人:杨波

  3、诉讼机构名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供方与作为需方的被告丹阳市鑫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丹阳鑫宏)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共计270吨低氧铜杆。双方在协议中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及期限及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均做出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供货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结清款项。在此之后,原告本着长期友好合作的态度,积极与被告沟通付款事宜。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能对其所欠原告货款进行清偿。2020年1月19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欠付原告货款总计13,102,552.02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为真实有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应严格履行,被告这种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损害原告合法权益。鉴于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丹阳市鑫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102,552.02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三、鑫晟电工诉上海恒昭贸易有限公司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龙腾路与永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春泰

  2、被告:上海恒昭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017号1幢三楼3173

  法定代表人:黄翠

  3、诉讼机构名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供方与作为需方的被告上海恒昭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恒昭)签订了两份《购销协议》,双方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共计500吨的低氧铜杆。双方在协议中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及期限及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均做出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全部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结清款项。在此之后,原告本着长期友好合作的态度,积极与被告沟通付款事宜。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能对其所欠原告货款进行清偿。2020年1月19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欠付原告货款总计15,652,147.55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为真实有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应严格履行,被告这种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损害原告合法权益。鉴于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上海恒昭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5,652,147.55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资料

  1、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皖0291民初444、445、446号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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