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的审阅和充分的讨论,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1)由彭可云、赵炯、王晓光、赵志奋、保安勇、濮瑜、王骏宇、珠海中润创达打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珠海中润靖杰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靖杰”)49%股权;(2)由赵志祥、袁大江、丁雪平、珠海诚威立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珠海欣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欣威”)49%股权;(3)由周欣、林辅飞、珠海横琴新区拓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珠海市拓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佳科技”,与“中润靖杰”、“珠海欣威”合称“标的公司”)4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本次交易中,本次收购的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综上,我们对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补充协议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因公司实际经营业务需要,公司拟与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纳科技”)签订《借款协议》补充协议,此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谢石松
邹雪城
二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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