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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对象潘月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00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19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95、2019-096、2019-102)。

  2019年12月2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通知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截止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项提出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3,50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合同部经理潘月1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5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686,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号:B882387790),并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5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3月5日完成注销,后续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依据、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回购数量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依法办理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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