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8 证券简称:中国中冶 公告编号:2020-011
债券代码:136972 债券简称:17中冶Y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12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20年3月13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3月13日
摘牌日:2020年3月13日
由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发行的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3月13日支付自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本次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7中冶Y3,代码136972
3、发行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 3073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98%,采取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在该品种债券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8、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次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次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9、付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7年3月13日,若发行人未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存续期内每年的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本次债券设发行人续期选择权,若发行人在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选择延长本次债券期限,则本次债券的期限自该计息年度付息日起延长1个周期。若发行人在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选择全额兑付本次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次债券的兑付日
10、兑付日:若在本次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次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次债券的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4.98%。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8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三、本次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2020年3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中冶Y3”持有人。
四、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兑付兑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息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中冶Y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六、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1、发行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
法定代表人:国文清
联系人:宁双双
联系电话:010-59868385
传真:010-59869047
邮政编码:100028
网址:http://www.mccchina.com/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招行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张昊、杨栋
联系电话:010-60840890
邮政编码:10004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转8405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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