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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20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2020-002号

  债券代码:136294              债券简称:16信地02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13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3月16日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发行的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3月16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简称为“16信地02”,债券代码为“136294”;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5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需进行调整。2019年,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为5.10%,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6年3月15日,即本期债券发行首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3月15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5日为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日期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3月1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3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年3月3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5、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6信地02”的票面利率为5.10%,每手“16信地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13日

  2、债券付息日:2020年3月1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0年3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信地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按其所获利息额的20%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每手“16信地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8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永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丁晓杰

  联系人:董芳雨

  联系电话:010-82190959

  传真:010-82190933

  (二)牵头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马梦蝶

  联系电话:010-83326862

  传真:010-83326948

  (三)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1、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薛军

  联系人:吴晓辉

  联系电话:010-88085911

  传真:010-88085256

  2、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郭瑛英、闫明庆、郑成龙、赵彬彬、陈诚

  联系电话:010-85130372

  传真:010-85130542

  (四)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高斌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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