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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0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0-011

  债券代码:122293    债券简称:13兴业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12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3月13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发行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3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 13兴业02、122293

  (四)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10亿元,票面利率为6.35%。

  (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七)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1年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9年3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八)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4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十)信用评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2019年,本期债券部分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回售金额人民币450万元,本期债券余额人民币9.955亿元。

  根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7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6.35%,每手“13兴业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5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12日

  (二)付息日:2020年3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3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3兴业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联系人:梁秀国、魏笑娜

  联系电话:010-66290193、021-20370752

  传真:010-66290220、021-68982580

  邮编:100033、200135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 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 层

  联系人:王俭、权浩庆

  联系电话:010-66568415、66568421

  传真:010-66568704

  邮编: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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