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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80      证券简称:卫光生物      公告号:2020-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会计政策变更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2、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政部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四项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二)变更日期

  1、公司在编制2019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时,适用新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2、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无需重述2018年比较期间数据。同时,公司已对2019年度期初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了追溯调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合并财务报表格式主要变动说明

  (1)根据新租赁准则和新金融准则等规定,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情况调整了部分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2、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改为“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便更加及时、恰当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且该指定不可撤销,后续计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在处置时也不能转入当期损益;

  (4)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相关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仅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填列口径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

  (1)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本公司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含减值)进行追溯调整,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2019年1月1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四、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及合理性说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的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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