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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务总监辞职和聘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20-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财务总监辞职情况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程良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申请。程良先生因工作另有安排,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良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程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8,000股,其中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票119,000股。程良先生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程良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勤勉尽责,在公司资本运作、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程良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情况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聘任王鸿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任期为聘任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王鸿女士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王鸿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截止目前,王鸿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备案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王鸿简历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五日

  王鸿简历

  王鸿:女,出生于1972年,中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西南财经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2008年6月至2014年6月,在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任职;2014年6月至2017年9月在海南农垦系统工作,任海南农垦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任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王鸿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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