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0-013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回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支付其收购原告持有的高频环境10.5%股权的预付款人民币1,050万元及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40万元;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因延迟支付1,050万元预付款给原告造成的逾期利息损失人民币121,8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裁定结果,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将不会产生影响。
2020年3月6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民初6号),有关原告王晓提起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原告王晓撤回起诉处理。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王晓因股权转让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第一被告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第二被告博天环境和第三被告赵笠钧因不支付股权转让款已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预付款及首笔股权转让款。原告请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支付预付款、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和逾期利息,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等。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4)。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原告王晓与被告汇金聚合、博天环境、赵笠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王晓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晓撤回起诉处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裁定结果,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将不会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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