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31 证券简称:上海沪工 公告编号:2020-011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许宝瑞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9,571,3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55%;股东任文波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576,6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10%;股东冯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930,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07%;股东陈坤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88,8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31%。根据《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且2018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本次交易取得的上海沪工的股份中的10%可以解除锁定”,此部分股份限售期已于2019年12月26日届满,将于2020年3月12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7日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公司股东许宝瑞、任文波、冯立、陈坤荣计划自本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76,6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10%。在上市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数量将同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上述股东、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内未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否
根据《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涉及的相关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1、交易对方中原航天华宇股东许宝瑞、任文波、冯立、陈坤荣承诺:
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因持有航天华宇股份权益不足12个月的部分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且锁定期内的股份不得转让。
航天华宇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专项审核报告,以及年度结束后的减值测试报告,若许宝瑞、任文波、冯立、陈坤荣对上市公司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实际可解锁股份数应扣减应补偿股份数量。
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且2018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本次交易取得的上海沪工的股份中的10%可以解除锁定;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且2019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本次交易取得的上海沪工的股份中的10%可以解除锁定;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且2020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结束后的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80%,可以解除锁定。
根据航天华宇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若存在交易对方需要进行盈利预测补偿及减值补偿的情形,则需要相应扣减该年度实际可解锁的股份数。若当年可转让股份数少于应补偿股份数,剩余未补偿股份数累计递延扣减下一年度解锁股份数。
2、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期内的股份锁定时间不一致的,按照较长的股份锁定期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但按照本人与上海沪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上述约定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相应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规则和要求办理。
3、本人取得的上海沪工的股份在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内不得向上海沪工及其控股股东或上海沪工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质押。
4、本次交易结束后,由于上海沪工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但如该等取得的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则该部分股份锁定期限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东许宝瑞先生、任文波女士、冯立先生及陈坤荣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具体时间及节奏,故本次减持计划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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