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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初3337号。关于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华茂、曹永贵、许丽

  (二)案由:合同纠纷

  (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55)。

  (四)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初3337号,判决如下: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356,512,063.73元,并支付违约金3,837,120.64元(违约金已算至2019年9月17日,其后以356,512,063.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有权对深圳市华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2.96%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有权对黄华茂持有的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1.34%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曹永贵、许丽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曹永贵、许丽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1,842,985.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7,985.92元,由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共同负担。

  二、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初3337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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