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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08

  债券代码:155231               债券简称:19兴发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13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3月16日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发行的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3月16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期间利息。根据本公司《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9兴发01。

  3.证券代码:155231.SH。

  4.发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3亿元。

  6.债券面额: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平价发行。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

  8.债券年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6.50%。

  9.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分别与债券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0.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1.起息日:2019年3月15日。

  12.付息日:2020年至2022年每年的3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信用等级: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定,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5.上市时间和地点:“19兴发01”于2019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50%,每手“19兴发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13日。

  2.债券付息日:2020年3月16日(因2020年3月15日为休息日,故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3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9兴发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现将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付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相关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明安

  联系方式:0717-676085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兵

  联系方式:010-8800510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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