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代码:601390 A 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临2020-013
H 股代码:00390 H 股简称:中国中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回售代码:100903
2.回售简称: 铁工回售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期:2020年3月17日-2020年3月19日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0年4月15日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3.发行人不对本期债券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19铁工03
3.债券代码:155331.SH
4.发行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3.0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3年期,在第1年末和第2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人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4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前1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1年末,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第1年票面利率加/减调整基点,在存续期的第2年末,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第2年票面利率加/减调整基点。
8.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1年末调整第2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在第2年末调整第3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1个计息年度和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0.起息日:2019年4月15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20年至2022年间每年的4月15日,若投资者第1个付息年度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4月15日,若投资者第2个付息年度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20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22年4月15日,若投资者第1个付息年度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20年4月15日,若投资者第2个付息年度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21年4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挂牌时间和地点:本债券已于2019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03,回售简称:铁工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19日。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方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0年4月15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三、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四、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联系人: 文少兵
联系方式: 010-51878265
传真:010-51878417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 徐晛、陈彬彬
联系方式: 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方式: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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