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0-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政策性搬迁情况概述
为深入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意见,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称“宁夏庄园”)收到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的通告》和《利通区进一步做好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实施方案》,宁夏庄园所在的金银滩奶牛核心养殖区已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范围。
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政策性搬迁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
二、政策性搬迁进展情况
为顾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意见,尊重吴忠市利通区防止污染工作的部署,宁夏庄园积极响应政府工作安排进行了搬迁关停工作并一直积极与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协商补偿事宜。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宁夏庄园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但截至目前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尚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补偿决定,亦未与宁夏庄园签订补偿协议。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宁夏庄园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2020年3月5日,宁夏庄园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宁03行初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0)宁03行初6号),该行政起诉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将于2020年4月8日开庭审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宁夏庄园搬迁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涉及搬迁的重大事项及时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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