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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和2019年5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19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19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近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协议》,拟向光大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光大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综合授信协议》的主要内容

  受信人:(甲方)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授信人:(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1.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2.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从贰零贰零年零叁月零陆日至贰零贰壹年零叁月零伍日止。具体业务的期限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但每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具体授信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晚于上述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的截止日(含)。

  3.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及其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逐笔向乙方申请使用各具体授信额度;乙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结合乙方的信贷政策,根据本协议约定具体确定甲方申请的具体业务的名称、金额和期限。

  4.关于循环使用的规定: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循环使用具体授信额度,即任一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后,该具体业务所占用的具体授信额度可继续由新的同类具体业务使用;但根据乙方要求不得循环使用的除外。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1.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全部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即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2.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5.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5.1本合同自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5.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和授信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为1,715,339.79万元(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包含本次担保事项,不含已履行完担保义务的事项),占上市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5.06%,其中对子公司担保为540,388.78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综合授信协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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