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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高管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02              证券简称:睿创微纳              公告编号: 2020-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关于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赵芳彦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1号),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赵芳彦:

  我局日常监管中发现,2020年1月20日和1月21日,投资者在“上证e互动”上就你公司产品是否应用于传染性疾病的人群侦测和防控项目、有没有提供人体红外测温的模组、是否生产手持红外测温设备进行提问。1月21日,你公司作出回复,称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睿光电)的测温模组及人体精准筛查红外热像仪可以对高热人群作出精确筛查,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测温模组和人体体温快速精准筛查红外热像仪已经应用到疫情筛查一线。经核查,艾睿光电生产的人体红外测温相关产品为公司非主要销售产品,且以前年度销售金额较小,销售占比较低,当前在手订单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小。你公司在“上证e互动”的回复中未提及上述内容,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赵芳彦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赵芳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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