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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0-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拓士”)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18)苏05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未经亚拓士同意将《传奇》软件著作权转让给株式会社传奇IP(以下简称“传奇IP”),传奇IP擅自授权广东星辉天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天拓”)使用,星辉天拓据此开发了《烈火雷霆》,并由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峰网络”)发行、运营。亚拓士认为上述行为侵犯其权利,故其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娱美德、传奇IP、星辉天拓、仙峰网络。

  原告亚拓士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定传奇IP与星辉天拓之间签署的授权协议无效;2、判定星辉天拓、仙峰网络停止宣传、运营或授权他人宣传、运营《烈火雷霆》的行为;3、判令亚拓士、传奇IP、星辉天拓及仙峰网络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9,900万元;4、判令四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在各自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公告内容需要征得亚拓士的书面许可;5、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5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之“第四节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十四、抵押、质押、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情况说明”。

  二、本次判决结果

  根据(2018)苏05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相关约定赋予了亚拓士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在中国地区行使《传奇》共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排斥了其他共有人的相关权利行使,据此认定娱美德主张有权进行授权不能成立,传奇IP代替娱美德履行和承担的与星辉天拓之间的2016年11月11日《MIR2手机游戏许可协议》无效;2、驳回亚拓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对本期或期后利润存有积极影响,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诉讼结果仍存有不确定性。

  本诉讼事项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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