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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0-023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上市以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现将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30号)、2019年3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32号)、2019年5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76号),除上述情形以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未曾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其他处罚或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发行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30号)

  (1)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30号),主要情况如下:

  2018年11月29日,公司以直通披露方式公告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预披露提示性公告。减持预披露提示性公告属于事前审查公告,公司在办理上述业务中误选公告类别,将事前审查的公告以直通方式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和第2.1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公司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必须建立诚信意识与法制意识,建立起法人治理机制的理念与框架,掌握其运作的基本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深入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手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相关业务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全天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培训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发行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32号)

  (1)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2019年3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32号),主要情况如下:

  2018年8月27日至9月12日期间,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集团”)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28,824,997股,占总股本的1.11%,涉及金额8,659.41万元。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13日期间,鸿达兴业集团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18,923,100股,占总股本的0.73%,涉及金额5,883.48万元。鸿达兴业集团均未能在上述股份减持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前次减持行为导致鸿达兴业集团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前期,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收到多家质权人和证券公司拟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部分股份进行平仓的告知函后,向公司发出多封问询函,要求公司持续关注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但公司未督促并配合股东做好减持预披露工作。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2.16条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2.17条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公司已经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规范运作,必须建立诚信意识与法制意识,建立起法人治理机制的基本理念与框架,掌握其运作的基本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并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深入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手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相关业务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全天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培训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76号)

  (1)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2019年5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76号),主要情况如下:

  2018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9亿元至10.2亿元。2019年4月23日,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6.11亿元。公司在2018年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奕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刘光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整改情况

  公司已经要求相关负责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以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要求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入学习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持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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