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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20-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9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粤民终8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保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二、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发布《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4)、2018年5月11日发布《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84)、2018年9月4日发布《关于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24)、2018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2)、2019年11月8日发布《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5),详细披露了国投保理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13日、2018年5月11日、2018年9月4日、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1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裁定情况

  经广东高院审查认为,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未在《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广东高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及当时的司法环境,公司已在当时知悉本案后,对本案涉诉本金5,000万元确认预计负债并披露。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及当下的司法环境,公司已在2019年度业绩快报中冲回“预计负债” 5,000万元。本次终审判决结果为公司2019年度冲回该笔“预计负债”提供补充依据。综上,本次判决将增加公司2019年度5,000万元利润。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终81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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