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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0-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名称: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10日(周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3月10日(周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 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9:15 至2020年3月10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股权登记日:2020年3月4日(星期三)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座18层公司会议室。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宗玉先生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338,807,2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72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64,238,5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33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4,568,69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3837%。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6,970,8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642%。

  (2)公司董事会秘书、监事及部分董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515,5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8,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9%;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7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795,2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8,8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9%;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沈娜律师和夏侯寅初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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