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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0-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3月10日收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综艺)诉本公司股东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帝奥)及本公司债务纠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2018)苏0612民初6482号之四〕和民事调解书〔(2018)苏0612民初6482号〕,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对本公司撤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的背景

  2018年,江苏帝奥向南通综艺借贷5000万元资金。本公司股东、江苏帝奥的实际控制人王进飞在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本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冒用本公司名义在相关借款合同中盖章,将本公司列为担保人。其后,江苏帝奥无力还款,南通综艺于2018年8月将江苏帝奥及本公司起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述情况,本公司已在2018年8月30日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收到法院传票事项的公告》(2018-079)中披露。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民事裁定书〔(2018)苏0612民初6482号之四〕中涉及本公司的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对被申请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裁定准许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万元及其他相应财产及权益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调解书〔(2018)苏0612民初6482号〕确认了南通综艺撤回对本公司起诉的事项,同时调解了南通综艺与江苏帝奥及王进飞之间的债务纠纷,要求债务人按期归还债务,其内容与本公司无涉。

  三、诉讼结果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裁定书及调解书,本公司不承担此案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公司从未向股东王进飞及其关联公司提供过债务担保。原告南通综艺对本公司撤诉有助于本公司全面解决因王进飞私刻公章并擅自签署协议而将本公司牵扯进多起债务诉讼的问题并彻底澄清事实。

  由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而被法院冻结的相关银行账号也相应解除冻结,本公司对其拥有的权利不再受限。

  案件审理期间,本公司生产经营状态保持正常。此次撤诉对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无影响。

  四、其他案件进展

  由王进飞私刻公章问题将本公司牵涉其中的诉讼共8起,连同南通综艺案在内,目前已有7起了结(其中4起原告撤诉、1起原告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1起本公司终审胜诉、1起一审判决本公司胜诉且已生效),本公司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剩余的1起案件是南通亚伦家纺城置业有限公司诉王进飞及江苏帝奥债务纠纷案件,已于2018年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无结果。该起案件与2019年末判决的刘斌诉王进飞及本公司案、此次南通综艺诉江苏帝奥案等案件的情节及性质均类似。本公司在这两起类似的案件中,或获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终审胜诉,或由原告撤诉,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一系列案件的司法结果充分证明了本公司在有关债务纠纷中无辜的真实情况。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涉及王进飞债务纠纷的剩余1起案件的进展,请关注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敬请投资者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0612民初6482号之四〕、民事调解书〔(2018)苏0612民初6482号〕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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