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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0-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过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的董事会会议情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度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以及 2016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发行境外优先股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可依法转授权)在境外优先股存续期间,根据境外优先股发行条款,决定并办理向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

  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已经本公司2020年3月11日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czbank.com)。

  二、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

  1、计息期间

  自 2019 年 3 月 29 日(含该日)至 2020年 3 月 28 日(不含该日)。

  2、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3 月 27 日。

  3、股息支付日

  2020 年 3 月 29 日,但由于当日非支付营业日,本次股息支付日顺延至下个支付营业日 2020 年 3 月30 日。

  4、发放对象

  截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Euroclear BankSA/N(“Euroclear”)和Clearstream Banking, S.A.(“Clearstream, Luxembourg”)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在本公司优先股股东名册的境外优先股股东。

  5、发放金额和扣税情况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时,须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本公司境外优先股有关条款和条件,相关税费由本公司承担。本次境外优先股派发股息总额为 131,708,333.33 美元,其中:按照年息率 5.45%向境外优先股股东实际支付 118,537,500 美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3,170,833.33 美元。

  三、境外优先股派息方案实施办法

  本公司会向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本公司名册的境外优先股股东派发境外优先股的股息。境外优先股通过Euroclear和Clearstream, Luxembourg代表持有期间,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 (Nominees)Limited作为Euroclear及Clearstream, Luxembourg的共同存托人,是于股权登记日唯一登记在册的境外优先股股东。本公司向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支付境外优先股股息后,即被视为本公司已履行境外优先股发行条款下的股息支付义务。如果最终投资者就有关股息在进入清算系统后向最终投资者的后续转付有任何疑问,最终投资者应向其各自的存管机构或中介机构查询。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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