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天成 公告编号:临2020—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31 起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金额:31起二审案件投资者索赔金额6,337,348.17元,判决赔偿金额合计6,262,412.5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于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公司保留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的权利。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其规定将上述诉讼赔偿损失计入公司损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成控股”)于近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31份《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 31 起上诉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二审案件情况
公司针对31名中小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已对上述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二审判决。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31名中小投资者
2、诉讼请求:
(1)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金额合计人民币6,262,412.59元,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天成控股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本案虚假陈述与被上诉人交易决策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存在系统性风险。
(二)法院判决情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二审判决。根据相关法院文书,法院认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次诉讼总体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二、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对于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公司保留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的权利;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其规定将上述诉讼赔偿损失计入公司损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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