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江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浙0108民初276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应诉通知书》基本情况
滨江法院已受理原告吴晓蓉与被告冠福股份、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公司,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尚欠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00%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月19日为6,641,095.89元。
(2)请求判令冠福股份承担原告律师费100,000.00元。
(3)请求判令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冠福股份、同孚实业、闻舟实业、林文洪、林文智、林文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该案件是公司控股股东刻意隐瞒公司董事会,违规私自以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76号《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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