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环保 公告编号:2020-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3月11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3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71号中公教育大厦十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刘少云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27,050,6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03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20,019,9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8.30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030,7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2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4,861,6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8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830,9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6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030,7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20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7,050,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861,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7,050,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861,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861,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861,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郭倍华、刘少云、韩丹、珠海横琴珑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302,188,9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9463%。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7,050,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861,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7,050,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861,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7,050,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861,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全奋律师和金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本次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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