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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0-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媒体报道情况

  2020年3月10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媒体报道针对公司有关募集资金项目提出疑问,主要问题如下:

  (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说明前后描述不一致

  文章中提出,公司2019年4月关于募集资金项目终止的公告与2017年、2018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及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对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符合目前的医药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始终没有动工”和“主体工程实施进度晚于预期,相关设备无法购置安装所致”的描述不一致。

  (二)前期问询函回复数据与半年报数据不一致

  文章中提出,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对于药品物流中心项目的固定资产结转金额7,246万元与对前期问询函回复的形成资产金额7,864.38万元不一致,半年报中的设备投入金额1,967万元与对前期问询函回复的设备投入金额4,000万元不一致。

  文章中提出,公司前期问询函回复披露ERP项目建设投入金额1,200余万元,已形成资产,但2019年半年报中无形资产账面原值合计仅137万元,2018年年报中长期待摊费用的ERP云服务支出增加额仅10.8万元。

  二、澄清声明

  公司及时对报道内容进行核实,现就该媒体报道做如下澄清和说明:

  (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终止原因的说明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公司自2013年开展前期工作,组织专业团队和行业专家共同参与项目的论证、评审、市场调研,并对设备供应商进行考察,综合考量后编制了可研报告,通过了项目立项,取得相关项目审批手续,并于2014年2月在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取得了30,040平方米(约45亩)建设用地,用于项目建设。研发中心建设终止原因为:

  1、项目所在地基础设施影响: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完成相应工程招投标工作。本项目实施地点与药品物流中心项目为同一区块,公司根据两个项目建设期的情况,先对药品物流中心项目进行建设,完工后再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动工。药品物流中心项目于2018年年底完工,2019年1月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于2019年3月通过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代物流药品仓库验收检查。由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尚未开始建设,导致专业设备无法购置安装,因此公司未按照投资计划实际投入。

  2、医药政策变化影响:2016年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明确规定,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需开展一致性评价。2017年12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已上市化学仿制药(注射剂)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味着国家将注射剂一致性评价工作提上日程。剂型的二次开发因为审批监管的继续收紧而需要通过耗时很长、费用较高的的临床试验来获得批准。通过委托第三方药物检测研发机构(CRO公司)开展相应工作会更有效率。因此公司继续自建研发投入该项目,已不符合目前的医药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

  3、更合适的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于2018年参股海南省肿瘤医院成美国际医学中心有限公司(下设医疗机构“博鳌超级医院”)25%股权。博鳌超级医院设有省部共建先进技术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创新中心两个国家医学中心,可以为公司创新药临床实验的落地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同时,公司在海南设有海南永田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有专业的团队、设备等,来对接国际先进技术,完成创新药的研发,较原项目实施地具备更强的落地性。

  公司基于以上考虑,经过讨论与分析,于2017年4月1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8年3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时,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作出了相应延期的决议,2019年4月23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终止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经2019年5月17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募投专项报告和终止公告中披露的原因均系该项目未动工的原因,以上信息均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4)、《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或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

  (二)关于相关数据的说明

  1、药品物流中心项目相关数据的说明

  公司在2019年5月18日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所述药品物流中心项目形成的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金额为7,864.38万元,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金额为7,246.37万元,两者差异为618.01万元。产生差异的原因,一是转入固定资产的金额7,246.37万元为不含税金额,对应税额394.33万元,即含税金额为7,640.70万元;二是前者7,864.38万元包括了暂估的应付未付工程款223.68万元,因最终决算金额尚未确定且金额相对项目投资金额较小,故公司2019年半年度在账务处理时未做相应暂估处理。

  2019年半年度药品物流中心项目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金额为7,246.37万元,其组成为土建工程金额4,544.36万元,设备金额2,702.01万元,该设备金额中有2,418.03万元为建筑物附着物,结转固定资产时列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在建工程余额1,683.04万元,其中设备余额为1,055.38万元,与转入固定资产的设备金额2,702.01万元合计3,757.39万元,该金额与募投项目终止公告中披露的设备投入款4,021.25万元差异263.86万元,为税差所致。

  2、ERP系统建设项目相关数据的说明

  公司支付ERP软件系统相关费用合计1,214.30万元,一是支付给用友网络的费用总额为1,130.51万元,其中ERP系统不含税价956.93万元,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相应增值税108.30万元,前期支付财务软件价税合计65.28万元,其中不含税金额57.09万元计入“无形资产-软件”;二是ERP前期实施的第三方咨询费等支出83.79万元,其中56.36万元计入当期费用,10.80万元计入长期待摊费用,8.03万元计入无形资产,6.79万元计入电子设备,以及相应税费1.81万元。

  由于还需对ERP软件系统的相关模块进行适用调试,双方尚未签订最终的验收报告,因此在会计核算中未将其转入无形资产,而是在其他非流动资产进行列示。2019年6月30日其他非流动资产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公司已披露的相关数据无误,不存在报道中涉及的事项。

  关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延期、终止、结项等具体情况,前期公告均已披露,公司不存在虚构资产、挪用资金的问题。关于2019年业绩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定期报告。

  三、其他提示

  公司欢迎各媒体、中介机构及广大投资者监督公司经营发展,更欢迎到公司实地考察。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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